指定監護人證明居委會會怎樣開出 居委會的監護人指定書怎么寫

導讀:
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那么指定監護人證明居委會會怎樣開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關于指定監護人證明居委會會怎樣開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問題的產生不僅是夫妻雙方的事,對于孩子來說監護人的問題是其成長的關鍵,法院判決的監護人的依據有時會根據居委會的指定,因此,對于離異家庭孩子的監護權的問題,指定監護人證明居委會會給出怎樣的證明格式呢?小編將結合相關知識為你解答。
監護人證明書(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二、監護人證明書辦理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對于大部分離婚案件這類問題出現的頻率相對較少,但是對于一些特殊情況,上述的解決方案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權利,一旦自己的父母對于監護權的所有權有了爭議,居委會的意見就相當重要。
居委會的監護人指定書怎么寫?
居委會其實就是居民在平時遇到什么困難不方便找司法機關的時候首選的調解機構,其中就包括了家庭關系中沒有辦法確定的監護問題就會得到居委會的幫助,比如孩子沒有監護人就可能會居委會的確認下找到合適的人選。那么,居委會的監護人指定書怎么寫?
一、居委會的監護人指定書怎么寫?指定監護人文書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用)
(2013)某社委指字1號
張某:
根據法律規定,結合申請人張某某提出的申請,認真分析了每個近親屬的情況,經居委會研究決定,指定張某為林某的監護人。
被指定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該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某某市某某社區居民委員會(章)
指定監護人的適用條件指定監護適用的條件是監護人對承擔監護責任有爭議。爭議有下列幾種情況,有的是后一順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順序的人擔任,或同一順序的人相互爭著要當監護人的,較多的是前一順序的人不愿意擔任,推給后一順序的人,后一順序的人也不愿意擔任,或同一順序人之間相互推諉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可知,我國立法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后一種的必經程序,即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并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國《民通意見》第11條規定:“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第14條還規定了指定監護人,另外需要考慮的兩個因素:一是“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二是“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