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銀行保護金融債權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對策

導讀: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那么淺論銀行保護金融債權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對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關于淺論銀行保護金融債權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對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眾所周知,“三角債”的存在使企業間債權債務關系糾纏不清,即使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借款人也常常以“某某無錢還我,我無錢還銀行”之類的借口推托,而代位權的設立為銀行保全信貸資產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當銀行貸款到期得不到償還,而借款人有到期債權卻不去行使時,銀行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法院提出請求,代位行使借款人享有的債權,用以償還貸款本息。法律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以加大對債務人逃債為應屬于遺產繼承、人身傷害賠償等專屬于個人的權利,而且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必須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2、撤銷權制度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在實際工作中,銀行經常可以遇到這樣“金蟬脫殼”的借款戶,在從銀行騙取貸款后,便以家族中別的成員的名義另外注冊公司,將資產通過投資或交易等方式轉移到新公司名下,等貸款到期,銀行去收貸時,已人去樓空或即使找到人,也是經營不善,無力還貸。掌握了法律這一規定后,銀行一方面要做好貸后檢查,密切關注信貸資金動向,防范風險的發生;另一方面在不慎出現貸款風險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撤消權,對借款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進行撤消,以保全銀行資產。應當注意的是:撤消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消權的,該撤消權消滅。3、用程序法的規定保障銀行權利得到實現。銀行在依法起訴時就應首先考慮向法院申請訴前或訴訟保全,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借款人的財產,以便于將來執行能收到實際效果,更加有效的保護銀行金融債權,盡可能地將損失降至最低。符合條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先予執行。
總之,銀行在保護金融債權中,必須以人為本,加強管理,規范操作,不斷完善自身機制,掌握和運用法律并聘請專職律師代理訴訟,才是防范和規避保護金融債權中的法律風險的根本途徑,也是依法控制金融風險的關鍵所在,從而有效地維護金融的正常運行,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協調、和諧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