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借款時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導讀:
出借人借款時如何防范法律風險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如果借款人為公民個人,應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證原件,看清后復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名、簽時間。借款經手人為法人代表時,則須明確借款債務人是該法人代表本人個人還是其所代表的法人。否則,如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借款將不受法律保護。利率應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否則對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目前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六個月至一年(含一年)”為5.31%,四倍則為21.24%。那么出借人借款時如何防范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借人借款時如何防范法律風險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如果借款人為公民個人,應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證原件,看清后復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名、簽時間。借款經手人為法人代表時,則須明確借款債務人是該法人代表本人個人還是其所代表的法人。否則,如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借款將不受法律保護。利率應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否則對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目前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六個月至一年(含一年)”為5.31%,四倍則為21.24%。關于出借人借款時如何防范法律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借人借款時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
如果借款人為公民個人,應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薄,下同)原件,看清后復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名、簽時間。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則應由其監護人出面借錢。如果借款人現實際居住地址與居民身份證上登記的地址不一致,則應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上注明現實際居住地址(盡量詳細至所在樓棟的門牌號碼),并留下聯系電話。
如果借款人為法人(含其他組織,下同),則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供查驗后,復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借條上必須加蓋法人經工商備案的印章,并由經手代理人簽名。經手代理人必須提供經法人蓋章授權的《授權委托書》以及經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有關對現實際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方面的注意情況同上。
2、注意借條落款的簽名或蓋章
應要求借款人當面親自書寫借條,并正確地簽名或蓋章。簽名、蓋章時要各方當事人均在現場,以防被人冒充、替換。借款人為公民個人的,簽名應為居民身份證上登記的姓名,不能用乳名、小名、化名、代號、綽號、名字諧音等。應由借款人本人簽名,而不能由他人代為簽名。簽名應當用正楷字體,以便于辨認。簽名應當使用碳素或藍黑墨水鋼筆書寫,不能用藍色圓珠筆書寫,以便于保管。不能以電腦打印姓名代替借款人親筆手寫簽名。
借款人為法人的,所蓋公章的文字字樣應與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樣一致,而且公章應為該法人最高效力的公章,而非“財務專用章”、“項目部章”等部門小章,以防發生糾紛后法人對該公章的效力不予認可。借款經手人為法人代表時,則須明確借款債務人是該法人代表本人個人還是其所代表的法人。如果法人代表明確為法人借款,但以自己是法人代表,無需加蓋法人公章為由而表示不愿或不便加蓋法人公章時,那么出借人應堅持要求其寫明債務承擔者是該法人代表本人個人而非其所代表的法人。
3、注意借條的基本要素
應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載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用途、還款時間(要明確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借款時,出借人務必問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將借款用于非法活動,比如走私、詐騙、賭博、買賣毒品或者販賣人口等等,就應當斷然拒絕。否則,如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借款將不受法律保護。
4、關于如何約定利息
應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載明利息數額或者利息計算辦法即利率。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數額和利率,則視為無息借款。利率應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否則對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目前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六個月至一年(含一年)”為5.31%,四倍則為21.24%。因而如果約定“月息兩分”的利率,換算成年利率為24%,即已略高于法定的最高民間借貸允許利率。約定利率時,應明確載明利率的具體表示方法。具體表示方法主要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萬”表示。
5、要妥善保管好借條原件
出借人應妥善保管好借條原件。要特別注意防止借條原件被盜竊、丟失或受到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濕,也不能與化學物品接觸。缺角或者缺字的借條,其證據效力就可能有所減弱。同時最好復印幾份,在以后催款時,一般情況下只需使用復印件,以避免過度使用原件而致原件損壞,也防止居心不良的借款人騙取、搶奪、毀損借條原件。如果借款人騙取借條原件后立即銷毀,會導致事實難以說清的被動局面。如遇借款人搶奪或者暴力搶奪借條原件,而后將其撕毀,以達到不履行債務之目的,就應當及時報案,因為對方已涉嫌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如此,公安部門的辦案人員可立即做筆錄,筆錄的相關內容對借條原件載明的事實可以起到重要的證明作用。偷竊借條原件,亦可能涉嫌盜竊罪。如果糾紛確實不能友好協商解決,那么借條原件只應在法庭上出現。
6、要強化催款證據的收集保管意識
出借人應收集保管好有關催款的證據材料。對于約定了借款期限而未如期還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條原件上簽署請求延長還款期限的意見并簽名、簽時間,或者由借款人另行寫出還款計劃或催款證明等。對于借款期內借款人已歸還了部分借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條原件上簽署“何年何月何日還款多少元,尚欠多少元未還”的意見并簽名、簽時間。對于借款人不愿在借條原件上簽署足以證明出借人催過款的意見的,或者有意躲避出借人的,出借人催款時,最好帶上兩個與雙方無利害關系的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第三人作為見證,以便一旦需要進行訴訟,就有符合證人資格的證人出庭提供確有證明力的證人證言,以證明出借人曾及時主張過權利,進而證明出借人的起訴并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
7、注意遣詞造句和語言表達的準確性
遣詞造句不可大意,順序不能顛倒,“借到張三”與“張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別。書寫借條時不應使用多音多義字。我國的許多漢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義的現象。在借條中一旦使用這些字,則極有可能引發爭議。比如“還借款人民幣壹萬元”,既可理解為“已歸還(huan)借款人民幣壹萬元”,也可以理解成“還(hai)欠借款人民幣壹萬元”。
8、注意“借條”與“欠條”的差別
不能讓借款人把“借條”寫為“欠條”。有些企業向員工借款,向員工出具“欠條”而“借條”,一字之差,普通民事糾紛瞬間轉變成勞資糾紛。“借條”從字面上就能夠獨立證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欠條”背后的法律關系則應當根據形成欠條的原因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認定。
9、注意“借條”與“收條”的差別
不能讓借款人把“借條”寫為“收條”。比如,張三借錢給李四人民幣32萬元,李四出具借條為“今收張三人民幣32萬元整。”如此借條極易引發爭議,爭議之處就在這個“收”字上面,這里的“收”,既可理解為“李四收到張三的還款人民幣32萬元整”,也可理解為“李四收到張三的借款人民幣32萬元整”,收到的是“借款”還是“還款”,一時難以分清。如果形成訴訟,張三則可能陷入被動。
10、借條上不能少了出借人的準確姓名
借條上應載明出借人的法定姓名(名稱),即居民身份證上登記的姓名,要注意避免使用同音字。如“今借司馬先生人民幣20000元”中“司馬先生”就屬指代不明。一旦形成訴訟,借款人就有可能抗辯稱出借人并非真正的權利人,給出借人維權帶來被動和增加負擔。
11、注意強化擔保意識
為避免借款人借錢時說得天花亂墜,錢借到手后就玩失蹤游戲,減小出借人的資金風險,尤其是在借款數額較大(1萬元以上)或明顯感覺到可能存在借款人還款不能之風險的情況下,在出借之初就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可以提供實物財產擔保,最好是房屋等不動產(需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提供人保,即找一個有能力還錢的單位或個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還要注意如果借貸雙方未經擔保人同意,擅自對還款期限或借款利率重新約定的,擔保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另外,不管是實物財產擔保還是保證人信用保證擔保,都應簽訂書面的擔保協議。
12、注意保存銀行轉賬憑證等給付借款的證據
數額大的借款(一般可理解為5萬元以上),直接給付現金而不通過銀行轉賬是難以讓人理解的。數額大的借款給付,也最好通過銀行轉賬而非直以現金給付。因之,出借人應有意識采取銀行轉賬方式給付大額借款,并保管好銀行轉賬憑證,以便對抗借款人有關未實際收到借款的不實抗辯。
13、小額借貸中注意強化第三人作證的意識
借錢還錢雖然只是雙方的事情,但最好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在場,特別是小額借貸不打借條的借款,以減少日后發生糾紛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除非特別約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和見證人,對債務的履行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