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可以調解嗎

導讀:
只要屬于民事糾紛,法律規定就可以調解解決。在法院以外,還有人民調解、仲裁調解等解決問題的方式。否則的話,調解就是無效的。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那么債務糾紛可以調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只要屬于民事糾紛,法律規定就可以調解解決。在法院以外,還有人民調解、仲裁調解等解決問題的方式。否則的話,調解就是無效的。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關于債務糾紛可以調解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當然可以調解。
2、這類案件屬于民事糾紛。只要屬于民事糾紛,法律規定就可以調解解決。調解是當事人用于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
3、調解,包括訴前調解、訴訟調解。在法院,還有執行和解、刑事和解、行政協調,都是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法院以外,還有人民調解、仲裁調解等解決問題的方式。目的都是解決問題。
4、調解的原則是合法、自愿。無論何種調解,都必須遵循這個原則。否則的話,調解就是無效的。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
5、《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6、《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7、《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債權無效抗辯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