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調解不成下一步的程序

導讀:
債務糾紛選擇調解主要就是調解的成本對當事人是比訴訟方式低的,那么調解失敗就會選擇訴訟途徑解決。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那么債務糾紛調解不成下一步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糾紛選擇調解主要就是調解的成本對當事人是比訴訟方式低的,那么調解失敗就會選擇訴訟途徑解決。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關于債務糾紛調解不成下一步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糾紛選擇調解主要就是調解的成本對當事人是比訴訟方式低的,那么調解失敗就會選擇訴訟途徑解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3、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4、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第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
2、對于違約一方,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并不屬于偏袒一方。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于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