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中如何審查責任認定書

導讀:
檢察機關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環節,可從十個方面對認定書進行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認定書。對有人員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當事人不到場的,對當事人不到場的情況予以記錄。那么交通肇事案件中如何審查責任認定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檢察機關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環節,可從十個方面對認定書進行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認定書。對有人員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當事人不到場的,對當事人不到場的情況予以記錄。關于交通肇事案件中如何審查責任認定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案應該怎么審查責任認定書?可以從認定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交通事故認定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等情形等。下面一起來看看。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關系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依據。檢察機關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環節,可從十個方面對認定書進行審查。
一、認定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作出認定書的交警是否具備相應的等級并附有其資格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是否有做事故認定的交警的親筆簽名等。在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做事故認定的交警如果不具備中級以上資格,那么該認定書的認定主體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雖然附有中級以上資格交警的親筆簽名,但有證據證實該起事故簽名的交警并未參與交通事故處理,則該認定書不能被采信。
二、交通事故認定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認定書。在審查中,如果發現認定書不在上述規定期限之內作出的,該認定書是有瑕疵的證據。
三、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是否進行公開調查取證。對有人員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當事人不到場的,對當事人不到場的情況予以記錄。如果沒有經過公開調查取證,作出的認定書是有瑕疵的證據。
四、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當事人。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當事人。對不按規定送達當事人的,則意味著剝奪了當事人不服檢驗鑒定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五、認定書送達手續是否規范。認定書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復核的權利、期限。如果送達手續不完備,不能證明已經送達或送達的期限合法,則意味著剝奪了當事人申請復核的權利。
六、是否存在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等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如果存在應該回避而未回避、辦案人員未首先表明身份或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等情況,直接進行事故處理作出的認定書為瑕疵證據。
七、證據收集是否充分、完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將事故經過全面記載,進行證據保全;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警、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對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否則,該認定書是瑕疵證據。
八、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恰當。根據全面認定原則,必須針對事故的引發原因、發展過程、結果全面作出分析并進行責任的分擔,如果判斷因果關系違背事實,適用歸責原則違法,則該證據無效。
九、事故責任的推定是否恰當。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要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對于有證明對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其程度的證據,應當注意審查責任推定是否恰當。
十、認定書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減輕是否恰當。道路交通事故多數是因駕駛操作不當造成的。但是,對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受害人的故意碰撞、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原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嫌疑人的責任應予免除或減輕,如果存在證明上述情形的證據,要審查對嫌疑人的責任減輕及減輕的程度是否適當。
檢察機關對認定書審查后,根據不同情形作如下處理:發現前述內容第一、八項情形的,直接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訴的決定;發現有二至七項情形之一的,限時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補正或作出書面說明,對未予按時補正或作出的說明沒有正當理由的,該證據不予采信,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訴決定;對存在第九、十項情形的,建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重新作出認定書后再行提請逮捕或移送起訴。在審查中,對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務、損害當事人合法權利或影響公正執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后,參照“兩高三部”《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開展法律監督調查,依法作出處理。(作者單位:內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交通肇事案怎樣審查責任認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