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效力的研究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訴訟時效的效力的研究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指訴訟時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對于訴訟時效的效力問題,各國的立法規定得很不一致。三是訴權消滅主義,這種類型的立法主張,訴訟時效完成后,權利本身仍然存在,但訴權歸于消滅,當事人不能請求法院為強制執行。那么訴訟時效的效力的研究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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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效力的研究
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指訴訟時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對于訴訟時效的效力問題,各國的立法規定得很不一致。大致來說有三種類型:一是實體權消滅主義,這種類型的立法主張,訴訟時效的效力直接表現為實體權利的消滅。其代表是日本民法典。該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債權因10年不行使而消滅,債權或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因2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二是抗辯權發生主義,這種類型的立法主張,時效完成后,義務人取得拒絕履行的抗辯權,如果義務人自動履行的,視為拋棄其抗辯權,該履行應為有效。屬于此種主義的立法,有德國民法典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德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消滅時效完成后,義務人有權拒絕給付。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的規定與此相同。三是訴權消滅主義,這種類型的立法主張,訴訟時效完成后,權利本身仍然存在,但訴權歸于消滅,當事人不能請求法院為強制執行。屬于這種類型的立法有法國民法典。該法典第二千二百六十二條規定:一切物權或債權的訴權,均經30年的時效而消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章用7個條款對訴訟時效做了一般性的規定。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我國民法學者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系采訴權消滅主義。而有的學者則進一步把訴權區分為起訴權和勝訴權,認為訴訟時效的完成,僅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而權利人的起訴權并不消滅,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還是應當受理。其實這種區分沒有什么實質意義,因為無論訴權消滅說也好,勝訴權消滅說也好,都在一個基本問題上保持一致:罹于訴訟時效的權利,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喪失了法律的強制力,淪為自然債。
無論是訴權消滅說還是勝訴權消滅說,它們都有著固有的理論缺陷與邏輯矛盾。這兩種見解一方面認為罹于訴訟時效的“權利”本身并沒有消滅,消滅的是訴權或勝訴權,另一方面認為罹于訴訟時效的“權利”,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喪失了法律的強制力,淪為自然債。那么,什么是權利?權利和法律的強制力之間有什么關系呢?我國民法學者認為,權利是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法律上之力是由法律所賦予,受法律的保障與支持的一種力量。沒有法律保障的權利為“裸體權利”,不具有實際意義。那么,所謂的自然債又意味著什么呢?我國民法學者認為:“所謂自然債,如時效經過之債……因不具備訴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難謂為法律上的權利。”顯然,訴權消滅說或勝訴權消滅說一方面主張罹于時效的“權利”,“權利”本身并不消滅,另一方面卻又說罹于時效的“權利”,淪為不具有實際意義的,難謂法律上的權利的“自然債”,邏輯上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當然,無論訴權消滅說還是勝訴權消滅說,都是為了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進行正當性說明而解釋的結果,但解釋的結果卻使解釋者陷于兩難困境。
筆者認為,應該從完善我國民事立法,制定民法典的立場來檢討我國未來民事立法應當采取的對于訴訟時效效力的態度,而不能固守于解釋現行法律條文。很顯然,由于訴權消滅主義固有的理論缺陷,我國未來的民事立法應當拋棄這種立法主義。那么,我國是否應當采納實體權消滅主義呢?筆者認為,實體權消滅主義主張罹于時效的權利本身消滅,對于權利人來說未免過于苛刻。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立法應以保護人民的權利為根本出發點,人民的權利神圣不可侵犯,不能輕易因為怠于行使而喪失,因此,實體權消滅主義應為我國未來的民事立法所不取。
我國未來的民事立法應當采取抗辯權發生主義。首先,抗辯權發生主義既可以克服訴權消滅主義或勝訴權消滅主義的理論缺陷,也可以避免實體權消滅主義對權利保護的不周全。因為抗辯權發生主義不涉及訴權或勝訴權問題。訴訟時效的完成僅僅產生義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而罹于時效的權利本身并不消滅,因該權利所生之請求權也不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而僅僅是力量受到了減損。如果義務人行使抗辯權,則請求權的行使受到阻止;如果義務人放棄抗辯權,則請求權可以完全發揮其效力。其次,采納抗辯權發生主義的立法政策將對我國民事訴訟體制的改革產生積極的影響。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是當事人主義。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要求當事人在民事審判中處于積極主動的地位,而作為裁判主體的法官則應處于消極被動的地位;訴訟程序由當事人啟動,并在當事人的積極參與下進行;法院不能審理當事人未主張的事項;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據的事實只能來源于當事人;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只有經過充分的辯論、質證,法院才能認定其真偽,并進而加以取舍。就訴訟時效這一具體問題而言,除非當事人援用時效,法院不得根據時效進行裁判。但是,在我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民法學者解釋說,法庭可不待當事人主張而依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而民法通則實行以來的審判實踐,也正是如此。很顯然,這與我國民事訴訟體制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馳。采納抗辯權發生主義能有效地杜絕法院主動援用訴訟時效,這是因為當事人可以放棄抗辯權也可以不放棄抗辯權,是否放棄不是法院依職權所審查的結果。
綜上所述,筆者主張,我國未來的民事立法在訴訟時效的效力上應采納抗辯權發生主義的立法政策,并進而設計完善我國的訴訟時效制度。武漢大學法學博士,范中超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