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一二談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訴訟時效一二談眾所周知,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又稱訴訟時效期間,簡稱時效,是保障權利人運用訴訟程序實現(xiàn)其請求權利的時間效力。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權利人享有請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雖然債權人仍可以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但其僅有訴權而喪失了勝訴權,從而使法定之債轉為自然之債。那么訴訟時效一二談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時效一二談眾所周知,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又稱訴訟時效期間,簡稱時效,是保障權利人運用訴訟程序實現(xiàn)其請求權利的時間效力。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權利人享有請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雖然債權人仍可以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但其僅有訴權而喪失了勝訴權,從而使法定之債轉為自然之債。關于訴訟時效一二談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時效一二談
眾所周知,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又稱訴訟時效期間,簡稱時效,是保障權利人運用訴訟程序實現(xiàn)其請求權利的時間效力。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權利人享有請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權利。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便喪失了該項權利,盡管權利人的債權不因時效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卻失去了法律的強制性保障。也就是說,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雖然債權人仍可以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但其僅有訴權而喪失了勝訴權,從而使法定之債轉為自然之債。
通過訴訟時效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預防民事權利長期處于“休眠”狀態(tài),敦促權利人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使債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及早了結,既有利于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穩(wěn)定,也便于法院對相關民事案件及時正確的處理??梢?,設立訴訟時效的本意,在于保障債權人依法實現(xiàn)其民事權利,決不包含提醒義務人如何逃避義務的功用。由于在司法實踐中對一般債務糾紛不適用長期時效,竟有個別道德境界不高者,把普通訴訟時效當做其“合法”逃避債務的保護傘。歸納而言,他們所使用的伎倆以如下幾種較為常見:
一、長期避而不見,使得債權人無法向其表明權利主張,如果發(fā)生訴訟,反而責怪債權人未曾主張過權利,導致訴訟時效因不曾中斷而屆滿。面對此類情況,敗訴苦果必然要由作為原告?zhèn)鶛嗳送萄省?/p>
二、僅以口頭方式作出履行義務的表示,同時卻又一而再再而三地背棄諾言。假若權利人難以忍受曠日持久的推諉而起訴,便矢口否認以往多次做過承諾的事實,以債務糾紛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三、本人不露面,雇用他人同債權人虛與周旋,并盡量拖延時間。一旦對薄公堂,則反訴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權利,致使債權主張超過訴訟時效,這樣,也足以在訴訟中將債權人置于不利地位。
上述諸多行為,無遺有悖于最起碼的社會道德準則,可是卻能成為某些人有效逃避債務的“良方”。汝謂不信,不妨與此試舉一例:多年前,發(fā)生過一宗某信用社訴某林場拖欠貸款糾紛案。債務人就是在一“內(nèi)行人”的點撥下,利用該信用社總是口頭方式催促還款之缺陷,否認了訴訟時效期間曾多次中斷的事實,終于導致某信用社的數(shù)十萬元貸款難以收回。相似案例,在現(xiàn)實中也許并不罕見。從形式上看,還真難以找出對該類案件裁判的不當之處。但就實質(zhì)而言,它不僅從根本上踐踏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少數(shù)道德缺失者的僥幸心里。近年來,甚至會遇到這類“法律咨詢”:認為欠債不還超過了兩年時間,是不是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拒絕清償了,而咨詢者大多是那些心懷叵測的負債之人。面對諸如此類令人痛心疾首的形象,難道還不足以引起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加以深思嗎?
本來,我中華民族自古便以誠信待人著稱與世,“欠債還錢”曾是債務人公認的準繩。然而,隨著商品大潮的沖擊,一部分人的道德底線也頻臨崩潰。極少數(shù)債務人良知淪喪,以會想方設法逃避債務為能事。所有這一切,都從另一方面證明,中央提出法治與德治并重的治國方略是極其重要和及時的。一般來說,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上,法律和道德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而非互背互離互相抵消的。因而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法律應拒絕支持或維護不道德行為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利益??墒窃谏衔闹兴e的案例中,某林場不講信用的行為和由此產(chǎn)生的利益,卻恰恰獲得一紙判決的保護,這難免給人一種莊嚴的滑稽感。
在有關訴訟時效的訴訟實踐中,之所以會出現(xiàn)道德法律二律相反的荒謬結果,并非訴訟時效本身的過錯,問題源自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根據(jù)目前的民事訴訟規(guī)則,有關時效是否屆滿或者中斷,要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若債權人不能證明其權利主張未超過訴訟時效,就很難有勝訴的可能。就一般而言,誰主張誰舉證是符合公平原則的,可是假設債務人有意逃避債務,就很容易防范債權人的取證,他不僅不會給債權人留下文字記錄,甚至在通訊中或者在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也一概避免或者拒絕談及債務問題,力求在將來可能發(fā)生的訴訟中,使債務人無法獲取視聽資料或者證人證言來證實時效的中斷。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拘泥于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的話,對于債權人一方是極為不公平的。難怪有些當事人激憤表示:鑒于目前我國的特殊國情,應該取消訴訟時效制度。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科學性,就在于社會實踐是其創(chuàng)制的淵泉之一。既然在現(xiàn)實生活中,曾經(jīng)發(fā)生可能繼續(xù)發(fā)生利用時效侵權的現(xiàn)象,而時效制度又是民法不可或缺的構成部分,就應該考慮對舉證責任的欠缺加以完善或修正。將來在有關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假若債務人對債務本身不予否認,僅僅就訴訟時效是否屆滿或中斷提出異議,并且以此對抗債權人的,則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概括的說,就是把債權人不能證明時效中斷便推定時效沒有中斷的原則,改變?yōu)閭鶆杖瞬荒茏C明時效沒有中斷便推定時效曾經(jīng)中斷的原則。只有這樣,或許才能防止穎債務人在時效上施展機謀,致使債權人權沉大海。因為,以時效屆滿為由對抗債權人的主張,其實質(zhì)上是反主張,而反主張屬于權利主張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所以,凡是主張時效屆滿而拒絕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就理應舉出時效不曾中斷的有力證據(jù),而不該將相關的舉證責任推向債權人。
如果今后在某些特殊的債務糾紛訴訟中,針對有關訴訟時效期間方面的爭議,有限制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不僅能使債務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處于更為公平的訴訟地位,有利于債的關系的正確調(diào)整,而且對人們道德觀念的回歸和社會風氣的良性化發(fā)展,也或多或少的有些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