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并罰

導讀:
人們越來越關注交通事故了,一起交通事故,有時候可不單單會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有時候還會觸犯故意殺人罪,那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并罰是怎么規定的?那么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并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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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越來越關注交通事故了,一起交通事故,有時候可不單單會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有時候還會觸犯故意殺人罪,那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并罰是怎么規定的?刑法中數罪并罰是什么意思?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并罰
行為人在過失交通肇事后又具有故意殺人的故意,交通肇事作為前行為,并非后行為故意殺人的必經階段,故意殺人也非交通肇事的必然結果,兩者之間不存在吸收關系。交通肇事與故意殺人行為之間,也不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數罪并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于數罪并罰的,分先減后并和先并后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三、數罪并罰的原則是怎樣的
所謂數罪并罰的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合并處罰應依據的規則。
我國的主要可歸納為如下四種:
1、吸收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采用重罪吸收輕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輕罪刑的合并處罰規則。換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較輕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較輕的宣告刑,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罰作為執行刑罰的合并處罰規則。
2、并罰原則,亦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并原則等,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并執行的合并處罰規則。
3、限制加重原則,亦稱限制并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應當判處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并處罰規則。
4、折衷原則,亦稱混合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并處罰不單純采用并科原則、吸收原則或限制加重原則,而是根據法定的刑罰性質及特點兼采并科原則、吸收原則或限制加重原則,以分別適用于不同刑種和宣告刑結構的合并處罰規則。在我國應該是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