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可以數罪并罰嗎

導讀:
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的情形1、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了殺人滅口,而又故意將傷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傷,仍然駕車掛帶被車鉤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為另行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致死)罪,應當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并罰。那么交通肇事罪可以數罪并罰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的情形1、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了殺人滅口,而又故意將傷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傷,仍然駕車掛帶被車鉤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為另行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致死)罪,應當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并罰。關于交通肇事罪可以數罪并罰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的情形
1、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了殺人滅口,而又故意將傷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傷,仍然駕車掛帶被車鉤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為另行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致死)罪,應當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并罰。
2、交通肇事以后為了逃逸,又駕車橫沖直撞,撞死撞傷多人的,前面的行為定本罪,后面撞死撞傷數人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將兩罪實行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計算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幾種情形
(1)行為人肇事后,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為逃避處罰而逃逸。行為人雖有逃逸行為,但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沒有因果關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對行為人的行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惡劣情節(jié)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2)行為人肇事后,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為了逃避處罰,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顧而逃逸,行為人雖有逃逸行為,主觀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與被害人的死亡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對行為人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惡劣情節(jié)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3)行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損傷特別嚴重,即使及時搶救,受害人的生命也無法挽救,行為人為逃避責任而逃逸,對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聽之任之,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對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并無實質上的因果關系,也不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應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4)行為人肇事后,在逃逸過程中再次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為以下二種情況: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訓,而忘記其他義務導致再次發(fā)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為人的兩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盡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顧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導致多人死亡,主觀故意由過失轉化為故意,其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屬于危害公共安全,對行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5)行為人肇事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如將被害人放在不易被發(fā)現的地方,自己駕車逃跑,使被害人處于無法得到救助的環(huán)境中,主觀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傷亡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的行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