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保險賠償

導讀:
因為肇事逃逸行為違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本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并不會造成實質上的加重或減輕。肇事逃逸并非本條所列之情形,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據此拒絕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那么交通肇事逃逸保險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肇事逃逸行為違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本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并不會造成實質上的加重或減輕。肇事逃逸并非本條所列之情形,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據此拒絕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關于交通肇事逃逸保險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機動車來講,在購車的同時就需要購買一些保險,包括強制購買的交強險。而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在保險賠償范圍內的,就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做出賠償。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肇事逃逸保險賠償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1、對于交強險部分,相關法律并未將肇事逃逸歸入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之內,且《侵權責任法》第53條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4條雖然規定由救助基金墊付相關費用,但這顯然是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設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無法確定肇事車輛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適用此項規定,從此條款并不能得出保險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賠。
2、對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部分,保險公司對發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險人逃逸前所產生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肇事逃逸行為違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本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并不會造成實質上的加重或減輕。且保險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雙方,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的逃逸行為而免責,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及時的賠償,保險公司反而會從中獲益,這并不符合《保險法》的立法本意。
3、對于被保險人的逃逸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擴大損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由保險公司對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的逃逸行為導致第三人損失擴大,這就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對于這部分的損失,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對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賠償問題,應依據不同情形來確定賠償責任:如果肇事車輛未投保或因逃逸無法確定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應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喪葬費用;如果能夠確定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那么對于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險人逃逸前所產生的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交強險賠償嗎
依照《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可知:
1、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之內
對于保險人的法定除外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僅在第二十二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四種情形即無證駕駛、醉酒駕車、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和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現上述四種情況時,保險人無需支付保險賠償金,但仍需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肇事逃逸并非本條所列之情形,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據此拒絕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
2、肇事逃逸不在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之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了數種情形下,交強險不負責賠償或墊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該條款約定的范圍之內,故保險人亦不能據此要求免除賠償。
3、保險公司通常抗辯會援引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亦未規定肇事逃逸時,保險人可免于賠償保險金
從該條的文義來看,該條僅規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墊付受害人部分費用的義務,但既未規定保險人可免除賠償責任,也未規定被保險人喪失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所以即使發生肇事后逃逸時,保險人亦不能據此免除保險金支付義務。將第二十四條結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其他條文加以整體解讀,亦能得出上述結論。法律法規設置社會救助基金目的是為受害人在交強險無法給予充分、及時的救濟時,提供補救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當交強險不足以賠償或墊付受害人的喪葬費和搶救費時,社會救助基金才負有法定的墊付義務;若肇事車輛未參加交強險或因肇事逃逸無法確定其是否參加了交強險時,社會救助基金負有墊付義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二十四條將機動車肇事逃逸作為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是為了避免責任人逃逸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本案中陳某雖于事故發生后逃逸,但嗣后自行投案并及時通知了張某,故社會保險基金墊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陳某應當及時履行賠償或墊付義務。
三、交通肇事罪是否吊銷駕照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國務院于1991年9月22日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對機動車駕駛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是駕駛員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所謂犯罪主體,就是你就是這個交通肇事罪的罪犯這樣的情況,肯定是要吊銷駕駛證的。但是釋放后可以重新申領或者考取駕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