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導讀:
有些時候,肇事司機的行為造成重大損害后果,如致一人死亡、重傷三人、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等,肇事司機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負刑事責任。因此,想必大家想了解,關于怎樣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說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大致分為3類:犯罪情節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那么怎樣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些時候,肇事司機的行為造成重大損害后果,如致一人死亡、重傷三人、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等,肇事司機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負刑事責任。因此,想必大家想了解,關于怎樣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說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大致分為3類:犯罪情節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關于怎樣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些時候,肇事司機的行為造成重大損害后果,如致一人死亡、重傷三人、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等,肇事司機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負刑事責任。因此,想必大家想了解,關于怎樣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接下來由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交通肇事中只有發生重大事故,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犯罪。一般說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大致分為3類:犯罪情節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犯罪情節一般的,通常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或者是1人以上重傷過,但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或者是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額較大,起點在3萬元到6萬元之間的。因這些犯罪情節較輕,一般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肇事后逃逸就是肇事者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為逃避責任而逃離現場的,這是一種特別惡劣的情節。至于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人身和財產直接損失額,起點在6萬元到10萬元之間;酒后駕車和無證駕車而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這些屬于影響更加惡劣的情節,一般會判處3年至7年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在社會中造成的影響特別惡劣,被害人長因肇事者逃離現場而無法得到及時搶救導致死亡,這是最惡劣的情節,應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所需證據
(一)犯罪嫌疑人陳述和申辯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姓名、曾用名、綽號、出生年月日、性別、文化程度、身份證明(含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邊民證)號碼、國籍、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職業、現住址、特殊身份情況等自然人基本情況;
2、犯罪嫌疑人對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前期、過程、逃跑等行為(包括時間、地點、經過、人員、環境、后果等)的供述,尤其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心態的細節,以及造成嚴重后果的狀況;
3、犯罪嫌疑人對實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事故時的主觀心態的供述;
4、犯罪嫌疑人對實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發生事故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觀心態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后的逃逸、躲藏、逃匿以及銷毀、隱匿證據、或有賠償能力而拒不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等行為的陳述和申辯。
(二)被害人的陳述
1、被害人對受害時間、地點、環境、人員、經過、后果等方面的陳述;
2、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事故車輛等的辨認情況;
3、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為、語言的陳述。
(三)物證、書證
1、物證:
(1)實物物證:①車輛權屬證明、車輛特征證明及駕駛行政許可證明材料;②車輛及所載貨物等;③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④被害人的尸體、肢體、物品等;⑤現場遺留的毛發、交通工具的脫落物等微量物證;⑥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痕跡物證:血液、體液、指紋、化學液體殘留物等;
(3)涉案實物照片。
2、書證:
(1)犯罪嫌疑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前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有關行為形成的票據、憑證、登記證明等相關證明;
(2)犯罪嫌疑人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就醫時形成的醫療治療記錄、CT、X光片等;
(3)被害人受傷、死亡的,在醫院治療、搶救形成的醫療記錄、死亡記錄等;
(4)犯罪嫌疑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與他人之間的書信、電報、通話記錄、手機短信等聯系憑證;
(5)報案記錄、投案記錄、舉報記錄(信件)、控告記錄(信件)、到案經過、破案報告等能說明案件及相關情況的書面材料;
(6)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單;
(7)犯罪嫌疑人反映交通事故發生過程的自書材料;
(8)犯罪嫌疑人有刑事犯罪前科經歷的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證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跡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或免除處罰情節的材料。對有違法犯罪經歷的,應當附有判決書、裁定書、勞動教養決定書、釋放證明等(包括犯罪嫌疑人因本案中同一行為被采取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書、執行文書等相關材料);
(9)犯罪嫌疑人投案筆錄;
(10)公關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的書面說明;
(11)其他有關書面材料。
(四)證人證言
(1)目擊者證言:尤其注意收集交通事故發生的細節;
(2)同案人證言:尤其注意收集交通事故發生的細節;
(3)偵查人員證言;
(4)鑒定人證言;
(5)偵查活動見證人證言;
(6)辨認筆錄:目擊證人對犯罪嫌疑人、犯罪對象、事故車輛等的辨認情況。被害人近親屬對死亡的被害人的辨認情況;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事故車輛、現場等的辨認情況;
(7)對被害人人身損害情況知情的證言;
(8)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監護人關于被害人人身損害情況的有關證言;
(9)戶口簿或微機戶口卡、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工作證、出生證、護照、軍官證、士兵證等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含軍隊駕駛證)、行駛證(含軍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臨時號牌以及公安信息網查詢資料等;
(10)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
(五)鑒定結論
(1)人身鑒定:①被害人死亡鑒定、DNA鑒定。②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傷情鑒定。參照《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人體輕微傷鑒定》進行審查。注意結合案情進行審查,必要時由技術人員提供文證審查意見。③年齡鑒定。年齡在確定犯罪嫌疑人年齡證據條件不足的情況下,對疑似14周歲以下或者不滿16周歲、18周歲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年齡鑒定(如骨齡鑒定等)。④精神病鑒定;
(2)物證技術鑒定:①車輛鑒定;②血液鑒定;③毛發鑒定;④指紋鑒定;⑤輪胎痕跡鑒定;⑥足跡鑒定;⑦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鑒定;⑧其他現場遺留物鑒定;⑨化學品分析鑒定;⑩其他痕跡鑒定;
(3)文檢鑒定:涉案書證的鑒定;
(4)物品鑒定:與案件有關物品鑒定;
(5)交通事故鑒定書。
(六)勘驗、檢查筆錄
(1)尸體檢驗:尸表及解剖檢驗,尤其要結合鑒定結論和事故車輛等物證進行審查;
(2)現場勘查:現場勘查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等。①第一現場;②其他現場;
(3)物證勘查:物證照片、物證勘查筆錄等。①事故車輛勘查;②指紋、足跡、毛發、血跡等痕跡勘查;③有關文字材料勘查;
④其他物證勘查;
(4)活體人身檢查:檢查人身傷害情況,包括人身檢查筆錄、人身照片等。
(七)視聽資料:視頻資料、聲音資料、電子數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