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優于債權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導讀:
社會經濟快速式的發展,物權和債權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兩者之間的界限不再那么明顯,于是物權的優先效力也就出現越來越多的例外情況,那么,物權優于債權的例外情形有哪些?下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社會經濟快速式的發展,物權和債權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兩者之間的界限不再那么明顯,于是物權的優先效力也就出現越來越多的例外情況,那么,物權優于債權的例外情形有哪些?下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物權優于債權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通常來講,物權的優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如果該標的物有物權存在,同時也為債權的給付標的物時,或同時有兩個以上的相容性質的物權并存時,物權則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先成立的物權則有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的效力。
(一)“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先設立的承租人的租賃權優先于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這是由于租賃物被法律賦予了物權的對抗效力(即所謂的“租賃物的物權化”)。依此規則,在承租期間,出租人要轉讓房屋的應通知承租人并告知買受人,買受人買房后應承繼出賣人的出租人地位,租賃合同繼續存在而不受買賣合同的影響。
租賃合同根據其法律性質而言是一個債權契約,因而承租人因此而獲得的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只是一種事實上的權利而非物權,但其在與獲得房屋所有權的有物權的買受人相對抗時,卻可以比物權優先,獲得“不破”的效果,這不得不說是物權優先效力的一種例外。
(二)預告登記制度。我國《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根據該條規定,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請求權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為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這種變動是不動產登記的特殊類型。它所登記的,不是不動產物權,而是目的在于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
一般情況下,同一物上設立的多個債權不管設立時間的先后和數額的差別,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債權人在依法受償時都是平等的,債權相互之間不存在優先效力的問題。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債權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然而預告登記作為債權請求權,可優先于在其后成立的物權(順位的確保)。當然如果想獲得具體的優先效力,必須取得物權并把預告登記改為正式登記。但是預告登記不會禁止后來發生的其他物權的變更登記,而只能產生有利于請求權人對不動產權利人的處分限制。
(三)基于公益或社會政策的理由,法律有例外規定。即物權不能優先于法律賦予優先權效力的債權,特種債權優先。從根本上說,法律的制定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公序良俗也是民法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等所產生的債權,法律明定優先于物權,如捐稅、土地增值稅等優先征收即是明證。
(四)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的例外。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是指依照物權效力的強弱,具有較強效力的物權或者排斥具有較弱效力的物權的存在或者先于具有較弱效力的物權得到實現。
物權相互之間的優先效力,根據不同種類的物權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權成立之先后而確定其優先的效力,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其例外就是限制物權(定限物權)的效力優先于所有權。限制物權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般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權利。所以在同一標的物上,限制物權成立于所有權之后。但是,限制物權是根據所有權人的意志設定的所有權上的負擔,起著限制所有權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權有較所有權為優的效力。例如,在同一塊土地上,所有人設定地上權之后,則地上權人得較土地所有權人在設定的地上權范圍內優先使用土地。
物權的優先權效力
(一)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是指依物權效力的強弱,具有較強效力的物權排斥具有較弱效力的物權的存在,或先于具有較弱效力的物權得到實現。它是以物權成立時間的先后確定物權效力的差異。從一般原則上講,先成立的物權的效力要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即先成立的物權效力較強,后成立的物權效力較弱。例如甲先在自己的土地上為乙設定了通行地役,又在該同一塊供役地上為丙設定了汲水地役。因該汲水地役權的設立,丙亦得通行該供役地。但是,由于乙的通行地役權設定在先,具有強于丙的汲水地役權的效力,因而丙只有在不妨礙乙的通行地役權行使的情況下才可以利用供役地。物權相互間以成立時間之先后確定其效力的強弱,本質上是對現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權的保護。
(二)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與債權在因同一標的物而有關聯時,不論各自的種類為何,也不問各自成立的時間的先后,物權均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所有權的優先性。例如:甲某先出售某屋與乙某,再出售該屋與丙某,并辦理登記與丙某,由丙某取得其所有權時,乙某不能以其債權發生在前而主張丙某不能取得該屋所有權。
2、用益物權的優先性。甲借某地給乙無償使用(使用借貸)。其后甲將該地所有權讓與丙(如:我國現在集體所有土地讓與國家所有的情況時有發生,即現有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只能向國有土地所有權轉移。
物權優于債權的法律依據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權又存在債權時,無淪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權優先于債權。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法理根據主要在于《民法典》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經過登記或動產經過交付轉移了占有,就發生物權轉移,產生對抗第三人的債權的效力。如未經過登記或交付,就還停留在債權階段,債權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彼此不發生某一債權優先于其他債權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