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

導讀:
廣義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1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2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如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并后,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因此,合同債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則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此外,法律有例外規定的,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那么廣義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義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1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2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如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并后,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因此,合同債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則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此外,法律有例外規定的,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關于廣義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義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
1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
2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
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并后,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再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或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人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混同的效力為絕對地消滅債權債務及由合同關系所生的從債權的從債務。民法典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債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則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如合同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則此合同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否則有損于質權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規定的,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