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混同法律依據是如何的

導讀:
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依據在合同法中的依據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債權的消滅,也使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歸于消滅。依《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兼并了甲公司,乙公司的財產歸屬甲公司。那么債的混同法律依據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依據在合同法中的依據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債權的消滅,也使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歸于消滅。依《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兼并了甲公司,乙公司的財產歸屬甲公司。關于債的混同法律依據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的混同
債的混同是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混同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債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依據
在合同法中的依據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主要指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并后,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因混同而絕對地消滅。債權的消滅,也使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歸于消滅。依《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甲乙公司問的債權債務因乙公司兼并了甲公司而歸于一人,故為混同消滅。
在擔保法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