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認定

導讀:
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司法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司法認定:1、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司法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司法認定:1、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關于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司法認定:
1、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有這樣一個案例,行為人夜間駕車行駛與一黑影擦過,行為人認為是風吹來的樹枝或布片等物品,車行駛一段路程后行為人下車才發現血跡,然后報案并投案。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如能查證上述事實,則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能認定逃逸,客觀上在發現自己交通肇事行為后,及時報案并投案如實供述事實,即不屬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離開現場,應認定為一般的交通肇事。
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同時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判斷一個人逃離現場是否具有逃逸故意,應當從以下行為進行判斷,一是有無積極搶救傷者的行為;二是有無立即報警的行為,三是有無嫌疑人見發生了肇事,致他人勸阻于不顧駕車逃跑,棄車逃跑,編造諾言企圖蒙混過關的行為。如果明知發生了肇事,犯罪嫌疑人仍然實施上述行為,應當認定為逃逸。
2、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
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寄存器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如被靠人張某系外地的一位汽車司機,在此因害怕人身受到當地群眾的攻擊而駕車駛離現場,在距事發現場5公里的位置,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警,并主動投案。這種情況如果按照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嫌疑人已經駕車駛離現場了,則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但是這種認定方法由于沒有考慮到行為人主觀意圖并無逃逸的故意,顯然,這種認定方法是不對。因此,我們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當然,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并對事必經過毫不隱瞞,并且以行為人所知和認識到的情況如實講述,不避重就經,不夸大對方責任,不回避自已的責任,這種情況主客觀能夠相互印證,無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否則,如果行為人一逃但杳無音信,或者夸大對方責任,回避自己的責任,從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交通詞逃避肇事逃逸的行為作了詳細規定,司法解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指為了逃避法律懲處,而逃離現場的行為,該司法解釋強調認定逃逸的行為應同時具備主觀客觀要件,客觀方面為逃離現場,同時又強調交通肇事的主觀罪過,即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的行為,因此,司法解釋符合了我國刑法的主客觀要件相統一的要求,為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提供了理論的基礎。
3、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并不是所有發生事故后離開現場的行為就是逃免行為,有的行為人在事故發生時未離開事故現場,但在將受害人送往醫院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離開,此行為應認定為逃逸行為因此筆者認為,雖然離開現場,但證實其主觀上無逃避的故意的行為,這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具備逃逸的主觀要件,不能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如李某系某公司的一位貨車駕駛員,在一次運輸過程中,由于對路面情況不熟悉,加上觀察不夠,在倒車的過程中將一名婦女撞倒,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棄車離開事發現場返回單位,將事件向領導作了匯報,領導指示他不要亂動,等候處理,當地公安機關尋找他時,他確實正在其宿舍時等候公安人員。因此,本案中,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其沒有逃避處罰的故意,幫對其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司法實踐中,往往還出現這種情況,行為人在發生交通肇事后,及時將被寄存器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后卻因為害怕承擔高額醫療費或害怕被追究法律責任而畏罪逃跑,對此行為應如何認定,有的人為,逃逸應界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有的則認為肇事發生后為逃避法律打擊而逃跑的行為均應認定為逃逸。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單指的法場逃逸,也名手事后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如果僅將逃逸界定為逃離現場,那么性質同樣惡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就得不到相應的法律追究,可能會影響對這類犯罪行為的懲處。因此,交通肇事后,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后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4、對于交通肇事發生后,行為人沒有及時投案如實講述交通肇事經過,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后又投案,并稱其離開現場并非為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我們不能一概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而是應該區分具體的情況。
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稱,自己是因為怕被寄存器人及其親屬打自己才離開現場,不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這種情況,是被千人對自己的主觀故意性質認識不清,按照筆者在前而對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條件的論述,這種仍應認定被告人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離開現場,因為逃避法律追究表現為逃避履行以下義務:
(1)民事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義務;
(2)五項行政義務;
(3)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避履行上述義務的任何一種,都符合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條件。不能以被告人的這一辯解理由,而認為被告人主觀無逃逸意圖,這是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問題,仍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有的犯罪嫌疑人稱,自己在交通運輸肇事后,本沒有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因為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阻礙了自己歸案。
這種情況下,被告人負有對無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及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的舉證責任,偵查機關負有按照行為人提供的線索協助取證的興證責任,同時被告人必須在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消失后,及時不間斷的到有關部門投案。不能搞拒不能避免的理由包括:行為人肇事后被被害人家屬秘密非法拘禁;肇事后被其他人員秘密非法拘禁;肇事后被人打昏一直昏迷不醒,被人帶離現場等,使被告人主觀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客觀行為的情形,上述情況屬確實無法自動去投案,這種情況若查明屬實,應認定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不認定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