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導讀:
論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搶救被害人的義務逃避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與懲處而逃離事故現場。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客觀上都表現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但是交通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是否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在本案中周某的駕車逃離事故現場與其主觀的上的故意的態度是統一的并且有現場目擊群眾證言的證實因此應當認定周某當時對肇事是明知的并且其不顧被害人的死活駕車逃跑應當認定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論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論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搶救被害人的義務逃避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與懲處而逃離事故現場。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客觀上都表現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但是交通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是否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在本案中周某的駕車逃離事故現場與其主觀的上的故意的態度是統一的并且有現場目擊群眾證言的證實因此應當認定周某當時對肇事是明知的并且其不顧被害人的死活駕車逃跑應當認定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關于論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論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搶救被害人的義務逃避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與懲處而逃離事故現場。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客觀上都表現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但是交通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是否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答案是否定的。由于司法實踐的客觀情況的復雜性如何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何對各種交通事故的逃逸行為進行認定這正是我們現在需要研究的問題。例如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往往會以自己主觀上不知道發生了事故或者為了離開報警來作為自己離開事故現場的理由。那么要怎么做才能對交通肇事后逃逸做出正確的認定是我們以下要進行分析并解決的。司法實踐中要全面充分考慮行為人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因素只有通過證據從各個進行考證把嫌疑人主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作為一個整體綜合考慮才能對什么行為是交通肇事的逃逸作出正確認定。
(一)根據行為人對交通事故的了解程度進行判斷
行為人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主觀上存在著明顯的故意是一種犯罪行為。如果要對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進行準確的定性則必須理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其主觀上的態度。由于我們在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中能直接表現肇事者主觀意圖的證據少之又少。因此我們對行為人主觀的定性主要依據行為人的口供以及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詞證言。針對這種情況就要求我們在審查案件時注重證據與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情況、證據體系的證明作用以及由證據體系中推論出的案件事實情況還原當時的案發現場。例如1996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男個體司機)受某廠委托運送一批鋼材到甲縣。12月30日上午10時許周某將東風卡車上的限速器拆除以50公里的速度通過國道X線開向甲市。車經一繁華的十字路口時迎面開來一輛已減速的甲市客車根據交通規則的規定通過繁華交通路口時要鳴笛減速。周某仍不減速致其車前保險杠與客車右身刮擦。周便將方向盤打向左該車后集裝箱撞上公路左邊土路上同方向騎自行車的王某王某隨即倒地。(經事后法醫鑒定王某系摔倒頭部撞擊硬物動脈破裂大出血致死)周某肇事后繼續開車行駛了30米后停車向后觀察當聽到群眾停車向后觀察“車撞人了快攔車”時即鳴喇叭駛離現場。在該案審查嫌疑人周某對事故發生時認知程度其供述到當時聽到好象有人倒地的聲音雖然他當時覺得可能是他的車子撞的但是他當時心存僥幸并沒有前去察看。而根據事故發生地群眾的證詞證明周某是在聽到“車撞人了快攔車”的呼喊時才開離現場證實了周某當時逃跑的主觀上采用一種故意的態度。在法庭審訊時周某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才承認當時為了逃避法律的懲處與巨額的賠償才逃離事故現場。在本案中周某的駕車逃離事故現場與其主觀的上的故意的態度是統一的并且有現場目擊群眾證言的證實因此應當認定周某當時對肇事是明知的并且其不顧被害人的死活駕車逃跑應當認定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根據行為人的表現進行判斷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交通肇事的行為人因其肇事行為而產生以下三種義務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2、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3、肇事行為人等待有關部門的最終處理決定并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如果機動車的駕駛人員在交通肇事后1、沒有積極搶救被害人的行為2、沒有立刻報警3、犯罪嫌疑人見到發生了交通肇事致他人勸阻于不顧駕車逃跑、棄車逃跑、編造謊言企圖蒙混過關的行為應認定其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有主觀上的故意。
(三)根據行為人對遺留在事故現場證據的態度進行判斷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第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的一個職責就是盡量的保護好事故現場。如果在交通肇事后事故的行為人在故意破壞現場的完整性、隱瞞關鍵證據后逃逸應認定其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上的故意。
(四)根據行為人離開現場的行為進行判斷
交通肇事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交通事故事故現場但是不是所有發生事故后離開現場的行為就是逃逸行為。我認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不適合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
第一種情況雖然行為人客觀上有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但是其主觀上沒有逃離現場逃避責任的故意。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行為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種情況行為人駕車離開事故現場但是是為了將被害人送到醫院搶救其生命并且在醫院想方設法報警。這種行為并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客觀的要件因此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
由上文可以看出一行為要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僅要滿足交通肇事罪的所有構成要素而且還要滿足上文所講的主觀和客觀的要素。因此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要從具體案件的客觀情況加以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