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離婚時夫妻一方經濟補償請求權行使的適用

導讀:
民法典關于離婚時夫妻一方經濟補償請求權行使的適用案情原告張某海與被告郁某苗于1983年10月26日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裁判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張某海第三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郁某苗離婚,被告郁某苗亦同意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張某海要求與被告郁某苗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那么民法典關于離婚時夫妻一方經濟補償請求權行使的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關于離婚時夫妻一方經濟補償請求權行使的適用案情原告張某海與被告郁某苗于1983年10月26日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裁判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張某海第三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郁某苗離婚,被告郁某苗亦同意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張某海要求與被告郁某苗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民法典關于離婚時夫妻一方經濟補償請求權行使的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關于離婚時夫妻一方經濟補償請求權行使的適用
案情
原告張某海與被告郁某苗于1983年10月26日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于1984年11月8日生育女孩張某翠,1986年5月14日生育男孩張某偉,現均已成年。原告張某海曾于2006年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郁某苗離婚,因原告張某海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裁定按原告張某海撤訴處理。2008年3月24日,原告張某海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郁某苗離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海要求與被告郁某苗離婚的訴訟請求。2021年1月11日,原告張某海第三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郁某苗離婚。原告張某海自2002年7月份離家出走后與被告郁某苗分居至今,原告張某海離家出走時,婚生女孩張某翠與婚生男孩張某偉均為在校學生(其中張某翠系大學在讀、張某偉系高中在讀)。分居期間,張某翠、張某偉均跟隨被告郁某苗生活,并由被告郁某苗撫養教育。訴訟過程中,被告郁某苗辯稱,同意離婚,但要求原告張某海給予其經濟補償。原告張某海自2002年7月份離家出走后,家中事務均由其負擔處理,并撫育培養兩個孩子長大成人,原告張某海未給予物質上和生活上任何扶助,其中女孩張某翠就讀大學三年花費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共計27600元(9200元/年),男孩張某偉2002年-2005年就讀于某中學,2005年-2006年就讀于某中學,2006年2010年就讀于山東某大學,高中及大學期間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共計49600元,被告張某海應補償原告郁某苗獨自撫養教育子女等產生的費用。另,原告張某海離家出走后,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導致與其婚姻關系破裂,原告張某海作為過錯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原告張某海應支付其賠償金共計50萬元。原告張某海對此不予認可,雙方未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裁判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張某海第三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郁某苗離婚,被告郁某苗亦同意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張某海要求與被告郁某苗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海離家出走時,其與被告郁某苗的兩個婚生子女均為在校生,且均跟隨被告郁某苗生活,被告郁某苗需承擔兩個子女相應的學費及生活費,被告郁某苗在撫養教育子女及照料家庭等方面付出更多精力,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其有權向原告張某海請求補償,原告張某海應當給予補償。結合女方在照料家庭及撫育子女具體付出的情況、婚生子女生活及教育開支、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及當地一般生活水平,法院酌定原告張某海應支付被告郁某苗經濟補償金30000元。被告郁某苗主張原告張某海離家出走后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要求原告張某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張某海、被告郁某苗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一、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根據民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每一個家庭成員在享受家庭帶來的安寧及溫暖時,均負有履行維護家庭穩定、承擔相應家務勞動的義務。但現實生活中,常常一方為了家庭整體利益及另一方發展考慮,投身于家庭事務較多,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自身發展及提升得到了限制,特別是一些婚后即放棄工作專心照顧子女及家庭的婦女,往往因自身社會經驗不足或缺乏經濟能力,一旦婚姻結束,經濟無法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關于夫妻一方經濟補償請求權的適用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頒布施行,其中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即《民法典》出臺后刪除了《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對夫妻財產制類型的要求,無論是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家庭義務,離婚時,均有權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二、《民法典》關于離婚經濟補償適用的情形包括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三種情形,但離婚經濟補償是一種基于對家務勞動價值尊重和認可的權利救濟方式。因此,經濟補償適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三種情形,為家庭利益付出的家務勞動諸如打掃房間、收拾家務、春耕秋收務農勞動等處理家庭日常勞務均應包括在經濟補償適用情形中。同時,離婚經濟補償不同于離婚經濟補助,經濟補助要求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但經濟補償請求權的行使不依是否生活困難為前提,即便負擔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經濟狀況優于另一方,其仍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支付經濟補償。
三、《民法典》規定離婚經濟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實踐中一般通過貨幣等方式予以補償,因此,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要基于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出發,**從付出較多義務一方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和精力(包括撫育子女、照料老人、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等)、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請求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情況、另一方從中受益的情況和經濟能力、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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