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孩子的其他費用雙方共同承擔”,其他費用如何認定?

導讀:
一審認定事實楊某某與王某乙于2010年1月7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子女安排約定:女兒王某甲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整,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男方每半年探視一次,孩子若有其他費用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那么離婚協議約定“孩子的其他費用雙方共同承擔”,其他費用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審認定事實楊某某與王某乙于2010年1月7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子女安排約定:女兒王某甲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整,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男方每半年探視一次,孩子若有其他費用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關于離婚協議約定“孩子的其他費用雙方共同承擔”,其他費用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約定孩子的其他費用雙方共同承擔,其他費用如何認定?
案號
案由:撫養費糾紛
案號:(2021)魯01民終1963號
審理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民事
文書類型: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1-03-11
審理程序:二審
數據來源:普通案例
(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王某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被告王某乙給付原告學雜費等支出12750元。
2.判令被告王某乙給付原告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的撫養費3300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
楊某某與王某乙于2010年1月7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子女安排約定:女兒王某甲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整,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男方每半年探視一次,孩子若有其他費用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
楊某某與王某乙離婚后,王某甲現跟隨母親楊某某在某某村居住,王某甲現在某某中學上學。某某中學出具證明,原七.9班王某甲七年級(初一)第一學期已交學費6000元,第二學期5475元。
2020年5月22日,原告母親楊某某向某某中學支出王某甲初二上學期生活費5500元,2020年8月30日原告母親楊某某向某某中學支出王某甲初二上學期學費6000元。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某與王某乙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每月撫養費的給付數額,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份的撫養費3300元,被告同意給付該費用,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主張的第一項訴求,王某乙與楊某某在離婚協議中對于婚生女的撫養費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并明確載明孩子若有其他費用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作為孩子父親的王某乙應當按照該協議的約定,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現王某甲在某某中學上學,支出較大,楊某某支付了王某甲初一和初二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共計22975元,根據楊某某和王某乙的離婚協議約定,該部分費用應由楊某某和王某乙共同承擔,該費用主張的權利主體應為楊某某,但楊某某將該權利轉讓給了王某甲,被告亦未提出權利主體不適格的抗辯,同時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和方便當事人訴訟,法院認為王某甲適合向王某乙主張該費用,王某乙應承擔22975元費用的一半11487.5元給王某甲。
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判決:一、被告王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甲生活費和學費11487.5元。二、被告王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甲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的撫養費3300元。三、駁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王某乙上訴事實和理由:
1.11487.5元的學費和生活費屬于撫養費的范疇,其不應當再額外支出該費用,且被上訴人現正在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不應再收取學費,被上訴人提交的學校證明不符合證據合法形式要件,不足以證明其實際支出,一審判決上訴人支出額外的學費、生活費是不合理的;
2.上訴人雖未在一審中提出被上訴人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問題,但一審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直接認定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主張該費用,違背了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辯稱
王某甲辯稱,其就讀的不是私立學校,學校的學費為1萬余元,每月300元的撫養費完全無法滿足其生活和學習需要,且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產生的其他費用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裁判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王某甲作為本案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以及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王某乙應向王某甲支付生活費和學費11487.5元是否適當的問題。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雖然涉案的離婚協議系王某乙與楊某某雙方簽訂,但雙方的女兒王某甲系本案撫養費糾紛的利害關系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其有權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向王某乙追索撫養費,故被上訴人王某甲作為本案一審的原告,訴訟主體是適格的。
其次,王某乙主張王某甲提交的證明不符合證據的合法形式,不能證明其花費;經審查,王某甲提交的學費交納證明系由其所在班的班主任出具,并加蓋了某某中學財務專用章,基本符合證據的合法形式要件,結合王某甲的學習生活情況,其系某某中學學生的客觀事實,該證據應為有效證據,且該交費事實又由在案的微信交費憑證相佐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故一審法院據此認定王某甲在某某中學就讀期間需交納相應的學費及生活費共計22975元,并無不當。
最后,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王某乙與楊某某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撫養的問題作出了具體明確約定,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循誠信原則,恪守承諾,依約履行。該離婚協議書載明,孩子若有其他費用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根據日常經驗法則,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應包含子女在就讀期間產生的學費和生活費,故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由王某乙承擔王某甲支出的學費和生活費22975元的一半,即11487.5元,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王某乙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麗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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