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未投保交強險 肇事者按交強險理賠

導讀:
”而在本案中陳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卻未為該車投保交強險,因此其行為是違法的。在本案中,如果陳某依法投保了交強險,那么第三方受到的損失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剩余金額再按各方的過錯責任予以分擔,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獲得較高金額的賠償。那么肇事車未投保交強險。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在本案中陳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卻未為該車投保交強險,因此其行為是違法的。在本案中,如果陳某依法投保了交強險,那么第三方受到的損失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剩余金額再按各方的過錯責任予以分擔,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獲得較高金額的賠償。關于肇事車未投保交強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被告陳某于2009年1月16日購買了一輛小轎車,之后因為種種原因,他一直沒有依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0年9月27日上午,陳某在駕車途中與行人曾某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曾某6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曾某承擔次要責任。后因雙方對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曾某遂于今年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賠償相應的損失,賠償金額包括醫(yī)療費32150元、殘疾賠償金50750元等共計154571元。
在庭審中曾某主張,因陳某未投保交強險,因此在154571元賠償金中,本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陳某承擔,交強險范圍之外的才可由雙方按責任分擔。而陳某則認為,154571元賠償金中的合理費用應根據(jù)雙方的過錯責任予以分擔,不存在先按交強險賠償?shù)膯栴}。
【審理認定】
法院審理后認定,曾某的合理索賠費用為144278元,最終判決陳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曾某醫(yī)療費1萬元、其他各項損失11萬元,剩余的24278元由陳某承擔70%,其余的30%由曾某承擔。
【案件爭議焦點】
據(jù)法官介紹,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情況下,交強險優(yōu)先支付的項目該如何承擔的問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而在本案中陳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卻未為該車投保交強險,因此其行為是違法的。
【法官分析】
法律設立交強險制度的目的,是在于保障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權(quán)利,投保交強險是所有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強制責任。在本案中,如果陳某依法投保了交強險,那么第三方受到的損失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剩余金額再按各方的過錯責任予以分擔,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獲得較高金額的賠償。但陳某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卻未為該車投保交強險,這樣如果事故的全部損失均按各方的過錯責任來分擔,那么就會造成受害人的必得利益受損,這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判決由被告陳某先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