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直接碰撞的肇事車應否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導讀:
本案中郭某建相對于吳某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和丁某輝駕駛的小車完全符合上述條款中關于第三人的規定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沒有關于未直接碰撞的肇事車輛不需要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同時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傷者郭某建的損失應由正三輪摩托車駕駛人吳某和小車駕駛人丁某輝二人共同在各自的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過部分按侵權責任承擔。那么未直接碰撞的肇事車應否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中郭某建相對于吳某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和丁某輝駕駛的小車完全符合上述條款中關于第三人的規定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沒有關于未直接碰撞的肇事車輛不需要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同時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傷者郭某建的損失應由正三輪摩托車駕駛人吳某和小車駕駛人丁某輝二人共同在各自的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過部分按侵權責任承擔。關于未直接碰撞的肇事車應否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2年12月14日吳某駕駛正三輪摩托車(后載八人)與相對方向由丁某輝駕駛的小車發生碰撞后丁某輝駕駛的小車追尾撞上郭某建駕駛的三輪電瓶車導致三車受損正三輪摩托車上四名乘客以及三輪電瓶車駕駛員郭某建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認定吳某駕車占道行駛判斷失誤措施不當違法超載負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丁某輝遇情況措施不力未確保安全負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郭某建不負責任。吳某系正三輪摩托車車主其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未購買交強險丁某輝系小車車主其駕駛的小車未購買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
分歧
上述案件中對于駕駛正三輪摩托車的吳某是否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駕駛正三輪摩托車的吳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正三輪摩托車并未與郭某建駕駛的電瓶車發生直接碰撞應由在本次事故中與郭某建駕駛的電瓶車發生直接碰撞負事故次要責任的駕駛小車的丁某輝一人先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傷者郭某建的損失進行賠償超過部分按侵權責任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吳某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在事故中未與郭某建駕駛的電瓶車發生直接碰撞但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該與在本次事故中與郭某建駕駛的電瓶車發生直接碰撞負事故次要責任的小車駕駛人丁某輝二人共同在各自的交強險限額內對傷者郭某建的損失先行賠償超過部分按侵權責承擔。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本案中郭某建相對于吳某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和丁某輝駕駛的小車完全符合上述條款中關于第三人的規定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沒有關于未直接碰撞的肇事車輛不需要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
二、本案中丁某輝駕駛的小車追尾撞上郭某建駕駛的三輪電瓶車是因吳某的嚴重違法行為以及丁某輝自己遇情況處置不當所引起郭某建的受傷與吳某的嚴重違法行為和丁某輝處置不當具有因果關系。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吳某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未購買交強險丁某輝駕駛的小車未購買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
綜上傷者郭某建的損失應由正三輪摩托車駕駛人吳某和小車駕駛人丁某輝二人共同在各自的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過部分按侵權責任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