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車肇事 保險公司照樣要賠

導讀:
保險公司給一輛套牌車提供保險后,套牌車出車禍致人死亡,保險公司竟不認賬了。日前,梅州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當事人的上訴,維持梅縣法院作出的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賠償款10.5萬元的一審判決。經調查,交警認定:鄭某的貨車為套牌車,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方;兩輪摩托車駕駛員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但是,當鄭某拿出自己為這輛車購買的保險單據,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付時,保險公司認為鄭某的車輛屬于套牌車而拒絕賠付。那么套牌車肇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公司給一輛套牌車提供保險后,套牌車出車禍致人死亡,保險公司竟不認賬了。日前,梅州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當事人的上訴,維持梅縣法院作出的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賠償款10.5萬元的一審判決。經調查,交警認定:鄭某的貨車為套牌車,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方;兩輪摩托車駕駛員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但是,當鄭某拿出自己為這輛車購買的保險單據,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付時,保險公司認為鄭某的車輛屬于套牌車而拒絕賠付。關于套牌車肇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公司給一輛套牌車提供保險后,套牌車出車禍致人死亡,保險公司竟不認賬了。日前,梅州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當事人的上訴,維持梅縣法院作出的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賠償款10.5萬元的一審判決。
車禍中一兒童死亡
2007年10月26日,鄭某開的貨車與一輛摩托車發生碰撞,另一輛相對方向的摩托車,因躲閃該貨車,造成乘坐摩托車的10歲兒童謝某興跌落地上,并被該車左后輪碾壓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調查,交警認定:鄭某的貨車為套牌車,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方;兩輪摩托車駕駛員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在梅縣交警大隊的支持下,套牌貨車的車主鄭某,最終自愿一次性補償給車禍中死亡兒童的監護人11.3萬元。
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但是,當鄭某拿出自己為這輛車購買的保險單據,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付時,保險公司認為鄭某的車輛屬于套牌車而拒絕賠付。交涉兩年多,都沒有一個令鄭某滿意的結果。2009年12月7日,鄭某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梅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給他。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鄭某的車屬于套牌車,但他能從保險公司買到保險,且和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依然存在,保險公司應該賠錢。其次,鄭某一直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是到2009年7月17日才知道保險公司拒賠,訴訟時效應當以其知道拒賠之日起開始計算,所以本案不能認定為訴訟時效已過法定期限。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賠償款10.5萬元給鄭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