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賠償金額確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導讀:
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違反規定當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規和其他交通安全規定行車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發生。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礦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別下降35.0%和34.2%。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原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按交通工具分類機動車事故。那么交通事故精神賠償金額確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違反規定當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規和其他交通安全規定行車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發生。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礦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別下降35.0%和34.2%。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原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按交通工具分類機動車事故。關于交通事故精神賠償金額確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加害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3、受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名望、年齡、家庭狀況等。
4、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
5、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經濟能力強者可以考慮多賠償,反之少賠。衡量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考慮其實際收人與供養人數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應當贍養的家庭成員,如果超出其經濟能力,使判決得不到實際履行,亦無實際意義。
6、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受害人構成傷殘等級的,一般根據等級確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
客觀因素
道路、氣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發生。
車況不佳
車輛技術狀況不良,尤其是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前橋、后橋有故障,沒有及時檢查、維修。
疏忽大意
當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沒有正確觀察和判斷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應遲鈍,表現為觀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當。還有當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觀想象判斷事務或者過高估計自己的技術,過分自信,對前方、左右車輛、行人形態、道路情況等,未判斷清楚就盲目通行。
操作失誤
駕駛車輛的人員技術不熟練,經驗不足,缺乏安全行車常識,未掌握復雜道路行車的特點,遇有突然情況驚慌失措,發生操作錯誤。
違反規定
當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規和其他交通安全規定行車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發生。如酒后開車、非駕駛人員開車、超速行駛、爭道搶行、違章裝載、超員、疲勞駕駛、行人不走人行橫道等原因造成交通違法的交通事故。
按后果分類
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中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礦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別下降35.0%和34.2%。
按原因分類
主觀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原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
客觀原因。指由于車輛、道路、環境條件(包括氣候、水文、環境等)不利因素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按交通工具分類
機動車事故。指在事故當事方中機動車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應視為機動車事故。
非機動車事故。指畜力車、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當事方中行人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