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構成傷殘能否得到精神賠償金

導讀:
2、直接將車主和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起訴,保證了承擔責任主體的賠償能力和判決的有效的執行3、雖然余某父母考慮到余某的損傷夠不上傷殘而未進行傷殘鑒定,但本律師在法庭上著重強調了余某屬于未成年人及該傷害對余某未來生活造成的嚴重影響,及醫院的診斷證明有利于余某的部分,最終余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未構成傷殘能否得到精神賠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直接將車主和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起訴,保證了承擔責任主體的賠償能力和判決的有效的執行3、雖然余某父母考慮到余某的損傷夠不上傷殘而未進行傷殘鑒定,但本律師在法庭上著重強調了余某屬于未成年人及該傷害對余某未來生活造成的嚴重影響,及醫院的診斷證明有利于余某的部分,最終余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得到法院的支持。關于未構成傷殘能否得到精神賠償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構成傷殘能否得到精神賠償金
案情介紹:余某,2004年7月14日出生,2007年10月5日10時30分,余某在其外婆的帶領下,在北京市通州區九德路梨園電信局前,由東向西行使時,李*駕駛的車牌號為G70208的小客車撞傷,造成余某舌部全層撕裂及面部撕裂傷并造成皮膚缺損,李*在墊付前期的醫療費用后,對余某的其他合理損失拒絕賠償。
后余某父母找到本律師,委托本律師代理其進行訴訟,本律師根據余某父母提供的相關資料和證據,本律師調查到,李某是車主的雇工,且肇事車輛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后,將李某、其雇主(車主)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作為被告一并起訴,要求賠償余某各項損失醫療費5000元、交通費1000元、護理費50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費1500元、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
在余某無法提供醫院住院證明、醫院建議護理的證明和營養證明,及并未進行傷殘鑒定的情況下,經過本律師的努力,通州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通民初字第23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賠償余某損失共計近2萬元,其中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判決后,余某家屬十分滿意,保險公司也并未上訴。目前,該案已執行完畢。
本案中本律師的成功之處在于:
1、在余某未能提供醫藥費證明、營養費證明和交通費證明的情況下,本律師根據余某實際受傷的程度,據理力爭,指出余某雖未能提供有效證明,但該項損失是必然發生的,請求法院予以酌定,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2、直接將車主和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起訴,保證了承擔責任主體的賠償能力和判決的有效的執行
3、雖然余某父母考慮到余某的損傷夠不上傷殘而未進行傷殘鑒定,但本律師在法庭上著重強調了余某屬于未成年人及該傷害對余某未來生活造成的嚴重影響,及醫院的診斷證明有利于余某的部分,最終余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