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公司未侵權 精神賠償不支持

導讀:
但朱某所提出的精神損失費5000元的請求,只能是基于出租公司和朱某存在侵權關系才有可能獲得支持,而該案中由于出租車司機在運輸過程中并未存在過錯,故對其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那么出租公司未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朱某所提出的精神損失費5000元的請求,只能是基于出租公司和朱某存在侵權關系才有可能獲得支持,而該案中由于出租車司機在運輸過程中并未存在過錯,故對其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關于出租公司未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2003年11月19日,乘客朱某搭乘上海市農工商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出租公司)的車輛,當該出租車行駛到四平路近赤峰路處時,突然撞上了一輛小客車,交警對現場鑒別后認定,小客車駕駛員對該次交通事故負全責,而出租司機無責任。
朱某頭部及右眼部也因碰撞而受傷。他認為,其和出租公司是客運服務關系,該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導致自己受傷,應賠償其因受傷而造成的各種損失,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法院審理:
由于出租車司機對交通事故沒有責任,朱某和出租公司之間不存在侵權的法律關系。朱某乘坐該出租公司的出租車,與該公司形成運輸合同關系,法院只能依據雙方的合同關系來審理此案。
依據合同關系,出租公司有保障朱某安全到達目的地的合同義務,不論出租司機有無過錯,只要在運輸過程中致朱某受傷,都構成違約,出租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朱某因受傷造成的各種損失。
但朱某所提出的精神損失費5000元的請求,只能是基于出租公司和朱某存在侵權關系才有可能獲得支持,而該案中由于出租車司機在運輸過程中并未存在過錯,故對其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乘坐出租車等公交工具若發生交通事故,乘客起訴時應當慎重地選擇是以公交公司侵權作為索賠理由還是以違約作為索賠理由,還要看交警部門是否認定司機是否存在責任。侵權和違約賠償的區別之一就是精神損害能夠得到支持,若司機無過錯,而乘客卻以侵權的理由向法院提出大額精神損害賠償,將可能白白交一大筆訴訟費,而精神損害賠償卻得不到法院支持,本案的朱某就是一個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