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第三人的責任問題

導讀:
我們認為,除去工傷保險待遇的獲得外,如果工傷勞動者獲得了第三侵權人的賠償,就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交通事故工傷第三人的責任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認為,除去工傷保險待遇的獲得外,如果工傷勞動者獲得了第三侵權人的賠償,就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于交通事故工傷第三人的責任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過去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實際上剝奪了工傷職工的獲得雙倍賠償權,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這些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勞動者的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勞動者既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外又可以同時向侵權人要求民事損害賠償。[3]且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中第27條規定了第三人侵權的工傷賠償,勞動者可以分別請求獲得賠償。這說明受害人獲工傷保險賠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勞動者的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勞動者在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可以向侵權人要求民事損害賠償。這樣規定的意義在于,法律不放過責任者,是凡對損害發生有責任的人,都要對其的侵權行為負責。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責任不在于用人單位,其危險性用人單位也無法控制,由交通肇事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合情合理也合法,符合侵權行為法的目的與宗旨。我們認為,除去工傷保險待遇的獲得外,如果工傷勞動者獲得了第三侵權人的賠償,就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肇事責任人逃逸或其他原因,工傷勞動者得不到第三侵權人的賠償,是否還可以從用人單位處獲得民事損害賠償,這在法律上沒有規定,理論上也很少有人探討這個問題。我們認為,如果工傷勞動者已經窮盡了一切救濟手段,經過了訴訟仍不可能得到第三侵權人的賠償,作為雇傭人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這部分的民事損害賠償。理由有以下方面。(一)用人單位是受益人,理應承擔風險。勞動者去工廠干活,上下班,最大利潤的獲取者是用人單位,而勞動者卻是這種工業風險的直接受害人。根據風險負擔理論,最大利益的獲取者應承擔最后的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是符合工業風險負擔理論的。(二)雖然是第三人侵權,但也屬于工傷,理應受到與普通工傷事故造成的傷害一樣的補償,否則將有失公平。由用人單位作為替補,當第三侵權人逃逸而無法找到或無力承擔時,由用人單位墊付民事賠償部分,用人單位就取得了追償權,用人單位還是有機會獲得相應補償的。當然法律及司法解釋還應明確這種替補責任及請求的程序、時限等,使其具有實際操作性,這也是我們今后要繼續完成的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