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過失違章造成交通事故受傷

導讀:
2004年12月14日13時30分許,張秀英騎自行車上班,途經江西省南康市潭口電信局門口路段,橫穿公路時發生與肖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醫院診斷張秀英為:右顳葉腦挫裂傷、右顳部硬腔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那么上班途中過失違章造成交通事故受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12月14日13時30分許,張秀英騎自行車上班,途經江西省南康市潭口電信局門口路段,橫穿公路時發生與肖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醫院診斷張秀英為:右顳葉腦挫裂傷、右顳部硬腔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關于上班途中過失違章造成交通事故受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秀英系廣東省深圳市金色陽光現代農業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康市潭口加工廠(下稱金色陽光)臨時工。2004年12月14日13時30分許,張秀英騎自行車上班,途經江西省南康市潭口電信局門口路段,橫穿公路時發生與肖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醫院診斷張秀英為:右顳葉腦挫裂傷、右顳部硬腔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
南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秀英駕駛車輛過公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之規定:即‘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張秀英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2005年2月24日,張秀英向贛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贛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認為張秀英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作出贛市勞社傷認字(2005)第17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同意認定張秀英為工傷。金色陽光不服,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贛州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金色陽光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
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認定張秀英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秀英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事故的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所受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本院認為,張秀英騎自行車橫過公路雖然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但其行為只屬一般性違章行為,而非違反治安管理應受處罰的行為,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情形,被告對張秀英所受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同時,被告對張秀英的傷害認定為工傷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和本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