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追訴期是多久

導讀: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實務中,訴訟時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追訴期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實務中,訴訟時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追訴期是多久。關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追訴期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后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3、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一般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問為一年。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實務中,訴訟時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即從治療終結之Et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本書認為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于《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94條中規定的“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
(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于達成調解協議后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以上介紹了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但我們仍然建議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過程中,盡早起訴,切不可拖沓延誤,否則不僅是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當事人具有流動性大的特點,延遲起訴的時機極有可能給對方當事人帶來逃逸、隱匿財產的時間,給訴訟和執行造成困難,甚至出現判決以后找不到對方或者找到對方但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盡快起訴,絕對不可拖延。
注:縮、肝脾腎挫傷引發遲延性出血等,訴訟時效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計算一年。
所謂時效,就是指法律確認某種事實狀態持續存在一定期間便產生一定法律效果。時效法律制度分為兩種,一為取得時效,也稱占有時效;二是訴訟時效。我國法律中沒有取得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權利人雖然享有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人就喪失了該請求權。
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實體上的請求權,也就是勝訴權,但程序上的請求權并未喪失,還有權行使。也就是說,即使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但如果義務人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進行答辯,并拒絕履行義務,法院會判決權利人敗訴。
設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權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過長,情勢發生較大變化,法院難于審理;也防止因時日過于久遠,義務人舉證困難,從而產生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