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追訴期為多長時間

導讀: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追訴期為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追訴期為多長時間。關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追訴期為多長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二、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證明材料有哪些
如果財產已經毀損,那么需要提供購買發票,沒有發票的,根據市場價進行評估。
如果可以修復,則提供修理發票,由對方賠償修理費。
1、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
2、財物損失清單;
3、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爛霉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有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鑒定結論;
5、營運車輛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
6、機動車行駛證;
7、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
8、行駛線路等證明。
三、重大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如何確定
1、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可以通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來進行確定。
2、《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31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確定第19條至第29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18條第1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第3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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