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訴訟時效是多久

導讀: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中止的條件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訴訟時效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中止的條件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訴訟時效是多久。關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訴訟時效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后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3、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一般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法定事由:①不可抗力;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在最后6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如果法定事由的消除發生在訴訟時效最后6個月內,訴訟時效屆滿則為中止事由消除后滿6個月。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后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后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