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于車輛自身價值部分的修理費不予賠償

導讀:
高先生現值26000元的桑塔納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壞,花費了56000元的修理費,他將事故對方九州公司訴至順義法院,要求全額賠償修理費。被告九州公司辯稱,公司只同意承擔同等責任,同時原告事故車輛修車費高于車輛本身價值,申請對原告事故車輛在事故前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均對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但均無證據證明,交通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經雙方簽字認可,應予確認,被告九州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那么高于車輛自身價值部分的修理費不予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高先生現值26000元的桑塔納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壞,花費了56000元的修理費,他將事故對方九州公司訴至順義法院,要求全額賠償修理費。被告九州公司辯稱,公司只同意承擔同等責任,同時原告事故車輛修車費高于車輛本身價值,申請對原告事故車輛在事故前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均對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但均無證據證明,交通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經雙方簽字認可,應予確認,被告九州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關于高于車輛自身價值部分的修理費不予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高先生現值26000元的桑塔納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壞,花費了56000元的修理費,他將事故對方九州公司訴至順義法院,要求全額賠償修理費。對于修理費的計賠,是以車輛現值26000元為標準還是以車輛受損修理費56000元為標準?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選擇了以前者作為計賠標準,并給出了判決理由。
高先生訴稱,2008年11月中旬,他的桑塔納轎車與被告九州公司司機李先生駕駛的福田貨車相撞,造成其汽車損壞。雖然交通隊認定被告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但高先生認為其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現要求被告九州公司賠償修車費56000元,其保險公司先行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九州公司辯稱,公司只同意承擔同等責任,同時原告事故車輛修車費高于車輛本身價值,申請對原告事故車輛在事故前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
后經法院委托,由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原告事故車輛在事故前日的價格為26000元。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均對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但均無證據證明,交通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經雙方簽字認可,應予確認,被告九州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請求的修車費已超過其事故車輛的本身價值,其請求不妥,由法院參照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予以確定。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九州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給付原告財產損失賠償金2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九州公司按照責任比例承擔70%,即16800元。
【法官釋法】:
案件承辦法官認為本案涉及三個問題:責任認定、擴大損失和保險責任。
根據司法實踐,交通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只是法院認定事故責任的證據之一,如果一方能夠提出其他充分的證據推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法院即會根據全案證據重新作出認定。本案雙方均不同意交通隊的責任認定,但都不能提出其他證據證實其主張,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法院沒有采信任何一方的說法,最終確認了交通隊的責任認定。
本案受損車輛事故前實際價值只有26000元,而被告卻花費56000元進行修理,把損失擴大了3萬元。根據法律規定,損害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受害人的合理損失,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都應受到保護,故原告請求中不合理的損失不應得到賠償。
關于保險責任,機動車給第三者造成損害時,不論機動車是承擔全部、主要、同等還是次要責任,其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都在要在保險限額內全額賠償,即保險公司是不分責的先行賠償,超出部分才由雙方按照責任比例分擔。
來源: 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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