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期間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

導讀: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那么車輛維修期間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那么車輛維修期間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關于車輛維修期間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我們的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試車或者是他人駕駛等情況發生交通事故的,因車輛由所有人送交修理,車輛已經停止運行并實際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汽修廠依據雙方的合同關系取得了車輛的實際支配權,因此,在該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汽修廠承擔賠償責任。
2、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3、通過紀檢、監察等內部監督機構救濟
對于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當事人確有證據能夠證明辦案的交管人員有問題,即對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大小有明顯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嫌,或者辦案人員在認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當事人認為損害到自身利益的,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督察等正常聚到進行情況反映。
4、通過訴訟質疑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在訴訟中,一般爭論的焦點在于事故賠償主體和賠償數額的確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作用就由此體現出來,雖然其載明的責任大小并不能直接與賠償責任主體以及賠償數額多寡直接對等,但其對于事實的認定具有直接作用。
5、通過信訪制度維權
依據信訪條例,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之后才可啟動。通過信訪,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部門責令重新認定。但要注意的是,信訪維權具有成本高、效力低的弊端,當事人應慎重考慮。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首先對于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六)模糊責任。
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