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未辦過戶,原車主是否賠償?

導讀:
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車輛未辦理過戶登記但已經交付的,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3、判斷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應當以其與機動車之間是否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關聯性加以確定。那么機動車未辦過戶,原車主是否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車輛未辦理過戶登記但已經交付的,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3、判斷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應當以其與機動車之間是否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關聯性加以確定。關于機動車未辦過戶,原車主是否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2001)民一他字第32號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定,機動車屬于動產,其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以登記為要件。車輛未辦理過戶登記但已經交付的,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律師提示】
通說認為,確定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應當通過“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項標準加以把握:
1、運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之運行的地位。
2、運行利益:一般認為是指因機動車運行而生的利益。
3、判斷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應當以其與機動車之間是否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關聯性加以確定。
但是,原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前提是舉證證明該車已經賣出并且已經交付。為避免糾紛和風險,賣方一定要及時辦理機動車過戶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