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所有人是否為交通事故賠償主體

導讀:
機動車保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人。機動車已轉讓他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根據規(guī)定汽車買賣必須辦理過戶手續(xù)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視為買賣尚未成立。掛戶車主是否是車輛所有人爭議最大。因此如把這種車隊做為車輛所有人而列為被告顯然是不妥的而應以實際所有者的個人為所有人。如是車隊與個人合資購買的汽車掛在車隊名下在經營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則應把車隊和個人作為車輛的共同所有人。那么機動車所有人是否為交通事故賠償主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保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人。機動車已轉讓他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根據規(guī)定汽車買賣必須辦理過戶手續(xù)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視為買賣尚未成立。掛戶車主是否是車輛所有人爭議最大。因此如把這種車隊做為車輛所有人而列為被告顯然是不妥的而應以實際所有者的個人為所有人。如是車隊與個人合資購買的汽車掛在車隊名下在經營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則應把車隊和個人作為車輛的共同所有人。關于機動車所有人是否為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保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人。而這四種權能又是可以分離的對于汽車在承包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責任在公共道路上運行的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機動車的保有者承擔民事責任。
機動車保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人。而這四種權能又是可以分離的對于汽車在承包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具有處分權而發(fā)包人因發(fā)包而暫時讓渡占有、使用權也不完全具備四項權能因而只有承包人與發(fā)包人相結合才能構成完全所有權因此應把承包人與發(fā)包人都視為機動車的所有人。
機動車已轉讓他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根據規(guī)定汽車買賣必須辦理過戶手續(xù)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視為買賣尚未成立。但實際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經營這種情況則應把買賣雙方視為共同所有人。掛戶車主是否是車輛所有人爭議最大。目前大多數地方政府為了便于汽車的管理和各種規(guī)費的收取都要求把個體運輸戶組成車隊在交警的車管檔案里車輛的所有人都登記在車隊的名下而實際上汽車又全部由個人出資購買也是由個人單獨經營而車隊只是代辦保險、代繳養(yǎng)路費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辦費或管理費而且這些車隊本身沒有經營車輛也沒有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不具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象這種情況是車隊為車輛所有人還是個人呢?
從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看車輛掛戶后車隊仍然不參與經營不享受收益這種車隊的實質是個體運輸行業(yè)的行政管理部門而個人仍然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至于對車輛的處分權只要不欠繳法定的各種規(guī)費也仍然由該個人享有并不因掛戶而受限制。
因此如把這種車隊做為車輛所有人而列為被告顯然是不妥的而應以實際所有者的個人為所有人。如是車隊與個人合資購買的汽車掛在車隊名下在經營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則應把車隊和個人作為車輛的共同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