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賠償舉證指引

導讀:
2004年8月27日,張某向大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伍某賠償其醫療費、住院誤工費等1940元。2004年10月2日,伍某提起反訴,稱2004年6月17日與張某發生車禍受傷,要求張某賠償醫藥費2260.18元。那么醫療費賠償舉證指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8月27日,張某向大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伍某賠償其醫療費、住院誤工費等1940元。2004年10月2日,伍某提起反訴,稱2004年6月17日與張某發生車禍受傷,要求張某賠償醫藥費2260.18元。關于醫療費賠償舉證指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張某和被告伍某均為大方縣東關鄉巖下村農民。2004年6月17日,雙方各自駕駛農用車裝運煤炭,在土路上發生碰撞,各自都有受傷。2004年8月27日,張某向大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伍某賠償其醫療費、住院誤工費等1940元。2004年10月2日,伍某提起反訴,稱2004年6月17日與張某發生車禍受傷,要求張某賠償醫藥費2260.18元。
在訴訟中,張某提供了在某個體診所住院醫治的病案、處方、發票,但經質證被認定病案記錄不全,處方與發票體現的醫療費用不符,未被采信;伍某則提供了在大方縣人民醫院門診治療的病歷卡、疾病證書、醫療發票及何濤收到伍某醫藥費2200元的收條一張,經質證被認定與本案無關聯性,也不被采信。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伍某的農用車碰撞,雙方都有過錯,因此對對方的損失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但張某在訴訟中提供的病案記錄不全,處方與發票體現的醫療費用相互矛盾,不能作為賠償依據采用,故對其訴訟主張不予支持;而被告伍某提供的病歷卡、疾病證書、醫療發票及署名“何濤”的收條,因無其他證據佐證與本案有關聯性,不能證明伍某治療的事實,故對其反訴請求也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和被告伍某的反訴請求。訴訟費2的元和反訴費2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擔。
【依法分析】
發生交通事故以后傷者需要到醫療機構治療,因此產生了醫療費用。醫療費主要用于個人,是指個人身體遭受損害后所接受的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必須的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治療費、手術費、檢查費、住院費、代用器官費及內固定器材費、再次手術費等,一般來說其中醫藥費所占比例最大,其數額也最高。醫療費用的計算,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確定醫療費用的一般原則是依據醫院提供的合法的收款憑證,憑證顯示的金額就是醫療費的數額。需要注意,這里的收費憑證是符合國家相關財務管理規范的合法憑證,如果不是正當途徑得到的收費憑證,法院很有可能以證據不能證明醫療費用為由駁回醫療費的請求。比如當事人在黑診所或黑藥點治療,缺乏合法的收費憑證,只有經手人的收條,這些證據就不具有足夠的證明力。
關于費用的合理性,醫療費用的證據主要是醫療機構的收費收據、處方、醫囑和病情診斷證明等等。在確定醫療費的數額時,特別要注意證據的兩個一致性,即收費收據的項目和處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診斷和處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醫療費的開支應當符合醫生提出的診療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決定如何買藥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醫院的診斷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輕病重看,治療方案明顯超過了一般的醫療常識,比如只是輕微傷,但醫院的診療方案卻包含了長期住院、多次昂貴器材的診斷等等,導致費用高昂,這些醫療費用請求都可能會被法院駁回。
在訴訟實踐中,確實廣泛存在醫療費不合理的問題。從受害人一方來說,因存在索賠心理,對醫療費用不關心,心理上是多開藥、開好藥,有的一人受傷全家醫療;或者存在懲罰心理,主觀上故意擴大不合理開支,目的是讓義務主體多支付費用,以達到懲罰對方的目的;而我國醫療機構的不健全,又是導致醫療費不合理的另一重要原因。眾所周知,因糾紛所致的醫療費收人是醫院很重要的收人之一,許多醫院只顧經濟效益,不講醫療原則,多賣藥、多檢查,以獲得更大的收益。目前許多新藥、以及檢查都有回扣,促使醫生在用藥時盡量多用新藥、多做檢查以賺取回扣,使其自身獲得更多利益。
實踐中不合理醫療費用的常見表現有: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損傷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許多傷者超劑量、超時限使用,輕微損傷使用高檔抗生素,多種抗生素聯合應用等,如某女,50歲,因面部軟組織輕度挫傷住院四天,使用抗生素達8種之多;濫用營養支持性用藥,治療損傷的同時大量使用營養支持性藥物;輕度損傷后長時間治療,如袁某,男,45歲,因單純性鼓膜穿孔持續治療一年半直至案件處理時仍未治愈,用去醫療費近兩萬元;部分糾紛當事人無明顯損傷,但主訴癥狀重,醫方即大量用藥治療,如劉某,男,39歲,糾紛后主訴頭暈,體煳捫糶苑⑾鄭?約閡渤腥銜廾饗運鶘耍?≡河萌ヒ攪品?000余元;需安裝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術中需使用內固定時,違反規定使用高檔進口物,如一根內固定髓內針,國產的才二、三千元,而進口的則達萬元以上;目前新的高檔檢查儀器、項目不斷增多,許多傷者進行全面檢查、重復檢查擴大醫療費用支出;不按規定住院和轉院,使不合理開支擴大。以上情形,法院都會根據傷者病情來加以審核,很可能剔除虛高的醫療費用。
交通索賠糾紛中醫療費一般以實際開支的為準,司法解釋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對后續的醫療費用,當事人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進行主張,也可以等后續治療發生后再根據實際開支另行起訴。如果后續醫療費經過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是必然發生的,則法院可以直接根據證明支持當事人關于后期醫療費用的主張。
在訴訟中,如果雙方對醫療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產生爭議,則由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換言之,賠償義務人對醫療費用不服的,要舉證證明該費用的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
【技巧提示】
交通糾紛中關于醫療費用最主要的證據是醫療機構的各種文書和單據,因此當事人在治療過程中一定要有明確的證據意識,只要是為治療的實際花費,都要留下憑證,同時醫院提供給患者的門診病歷也要保存完好。當事人住院的,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復印病歷,這也是重要的證明醫療費用的證據。之所以全面收集保存好治療過程中的文書憑據,主要是因為醫療費的確定不是單純的根據收款憑據顯示的數字,法院還要審查其合理性。對每一項開支,都應當有相應的醫囑,比如買的藥品,應當是處方上明確規定的項目和種類,對于醫院的治療方案中沒有寫明的藥品,即使當事人已經購買,法院也會認定為額外開支而不予支持。[page]
醫療費的證據也給患者提了個醒,就是發生交通事故后不要到不正規的醫療單位治療,如果因為圖便宜而到黑診所黑醫院去看病,一方面治療質量得不到保證,很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另一方面患者支出的醫療費用很可能在將來的訴訟過程中得不到支持,白白造成損失。
另外,誠實求醫也是對當事人的要求,不可以為只要是治療花的錢就能找對方要就可以故意擴大治療費用,如上所述,醫療費的確定還要結合其他治療憑證,不必要的和不合理的開支都不能得到支持。
被告提出疑義的方法,主要是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推斷費用支出的合理性,被告如對醫療費有異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就醫療費的“合理性”進行鑒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