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舉證指引

導讀: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輔助器具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關于假肢費用的合理性問題,有觀點認為:“殘疾輔助器具費一般不應列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或者只考慮首次配置費用。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中把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輔助器具是作為并列的賠償項目而設置的,不是合并的關系。那么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舉證指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輔助器具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關于假肢費用的合理性問題,有觀點認為:“殘疾輔助器具費一般不應列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或者只考慮首次配置費用。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中把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輔助器具是作為并列的賠償項目而設置的,不是合并的關系。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舉證指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0年6月29日,李某駕駛摩托車左轉彎時未開轉向燈,與同向行駛的無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的閆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閆某無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在超越前方的車輛時,未確保安全,以致發(fā)生事故,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駕駛摩托車轉彎時,未開轉向燈,發(fā)生事故,應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之傷經市公安局鑒定,左下肢殘疾達五級傷殘。李某與閆某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訴至法院。賠償的焦點在于李某裝假膚的費用。李某提出了某假肢公司出具的進口假肢的安裝和更換費用的證明,主張安裝假肢為12萬元,每兩年更換一次,一次兩萬元,李某現在29歲,更換至75歲,因此假肢費用一共是58萬元。而被告閆某提出反對,認為殘疾賠償金里面已經包含了李某將來生活的費用,不需要再用假肢了,而且提出的假肢費用明顯過高,完全背離了我國的國情。法院經審理,部分駁回了李某關于假肢的費用主張,而根據法院指定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假肢費用意見確定了假肢費用。
【依法分析】
關于交通事故致使人傷殘后的假肢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輔助器具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xù)配制輔助器具,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
關于假肢費用的合理性問題,有觀點認為:“殘疾輔助器具費一般不應列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或者只考慮首次配置費用。因為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其殘疾狀況而對其收人減少部分和生活質量降低部分的補償,而殘疾用具只是為了提高殘者生活質量,已包含其中了。如果再全額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就等于做了雙重賠償。考慮首次配置費用,完全是一種安慰性的補償,讓殘者有一個心理適應過程。”本案中被告也是這種觀點,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此觀點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符。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中把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輔助器具是作為并列的賠償項目而設置的,不是合并的關系。其次,殘疾賠償金只賠償了受害人因事故致殘,其勞動能力全部或部分喪失,造成職業(yè)妨害,影響其勞動就業(yè),導致其實際收人減少或生活上的需要的增加的部分,起的是民事責任中賠償損失的責任;殘疾輔助器具費才是對生活質量降低部分的賠償,既不是補償,也不是對生活質量的提高,起著民事責任中的恢復原狀的責任。顯而易見,安裝殘疾輔助器具者的生活質量絕不會比當其身體健康,不需要安裝殘疾輔助器具時高。全額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不是雙重賠償,也不是安慰性的補償,而是致害者必需承擔的民事責任。不應以部分殘疾者無法恢復原狀的客觀事實來剝奪其他殘疾者通過一定技術手段彌補殘疾,恢復一定程度生活質量的權利。主張殘疾者此項權利更顯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為民的舉措。
關于器具費用的確定,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使用普通器具的一般原則,而什么是普通適用的殘疾輔助器具、以及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期限,都是確定數額基本參數。這些數據的確定屬于專業(yè)領域的知識,因此規(guī)定參照輔助器具裝配機構的意見,由此,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據主要是配置輔助器具的機構出具的意見。但問題在于,實踐能夠提供輔助器具的機構很多,既有專門的假肢生產和經營廠家,也有醫(yī)院可以提供這類型的服務。不同機構的假肢大不相同,如進口的或者高規(guī)格的器具顯然比普通的器具貴,因此選擇什么樣的器具裝配機構就成了舉證最核心的問題。
為了加強對假肢行業(yè)的管理,規(guī)范假肢行業(yè)的市場行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民福函(1995)248號《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yè)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一、從事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的企業(yè),在登記注冊前,先由當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按照假肢、矯形器生產裝配的特殊要求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二、從事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單位的基本條件:1.從事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的專業(yè)人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人執(zhí)有民政部假肢與矯形器職業(yè)資格考試委員會頒發(fā)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2.具有生產裝配假肢、矯形器所必需的專用設備,包括測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飾、鉗工裝配、對線調整、熱塑成型、假肢功能訓練等專用設備和工具。3.經營場地要具備假肢、矯形器的制作室、肢殘患者接待室和假肢功能訓練室,其總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三、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yè)單位、大專院校、科技性的社會團體等設立不具備企業(yè)法人條件的假肢、矯形器裝配部門,其登記、審核條件亦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四、本通知下達前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從事假肢、矯形器生產裝配的企業(yè),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及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yè),應當選派專人參加并要通過民政部假肢矯形器職業(yè)資格考試委員會的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并應在1997年底前依照本通知要求補辦審查手續(xù)。對逾期不補辦審查手續(xù)或經審查不具備假肢、矯形器生產裝配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登記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根據該文,只有通過民政部門審查的企事業(yè)單位、大專院校、科技性的社會團體等才有資格從事假肢、矯形器裝配業(yè)務。也就是說,從1995年10月17日起,法院只應當采信通過民政部門資格審查的醫(yī)院出具的對假肢、矯形器費用和更換周期的證明;對未通過民政部門資格審查的醫(yī)院出具的對假肢、矯形器費用和更換周期的證明,因該醫(yī)院超過了法定的經營范圍,不應采信其證明。實踐中受害人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由法院確定假肢裝配機構,這樣能保證意見的權威性和準確性。
另外,賠償期限一直是假肢費用計算中爭議很大的一個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實踐中都有其支持者。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參照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具體的做法包括:(1)不分年齡,一律賠償二十年。(2)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賠償。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當然,各地的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樣。
【技巧提示】
殘疾器具費用的證明相對比較簡單,關鍵是確定好給自己裝配殘疾輔助器具的機構。實踐中不同機構的價格和服務費用差異較大,因此當事人在起訴和主張該項費用時,要作好調查準備工作,弄清楚當地殘疾器具行業(yè)的情況,確定有資格從事該項業(yè)務的機構和價格,那么主張時可以以其中價格高一些的機構意見為準,這樣可以獲得更高數額的賠償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