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導讀:
殘疾輔助器具的配置標準是“普通”。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繼續賠償。這種情況出現在受害人的康復期限超過醫療機構認定的康復期限時,受害人可以主張加害人繼續支付法院先前沒有判令加害人負擔的受害人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第32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那么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范圍
在界定殘疾輔助器具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應當是傷情需要。換句話說,即必須是根據醫生的診斷確實屬于殘疾,需要輔助器具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
(2)殘疾輔助器具的配置標準是“普通”。也即只需具有穩定性和安全型,確實具有對受害人的器官功能起到輔助作用的器具即可。受害人不能因為由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便購買豪華型的器具,如果這樣,多花費的錢會被法院認定其為擴大的損失而不予以支持。如果傷情確實有特殊需要,那么受害人可以參照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來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
(3)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不能根據加害人一方主張決定,而應當按照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建議確定。另一方面,法院也會參照專業鑒定機構的意見來確定。我國較為權威的鑒定機構是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
(4)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繼續賠償。這種情況出現在受害人的康復期限超過醫療機構認定的康復期限時,受害人可以主張加害人繼續支付法院先前沒有判令加害人負擔的受害人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繼續賠償的年限是5-10年。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計算公式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支付
在實踐中,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支付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次性支付;另一種是定期金支付。定期金賠償就是判決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受害人存活幾年,就賠償幾年,這種做法對雙方來說比較合理但是定期金賠償對于受害人及其家屬來說,存在一定的風險,最主要的一點是賠償義務人是否一直有給付能力。所以,在現實生活中通常采用一次性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32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33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34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