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如何舉證證明

導讀: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繼續賠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殘疾的情況下,需要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但涉及到器具費的賠償標準是難以認定的,因為不同質量不同標準的器具的價格是有很大的差別的,那么應當以怎樣的標準來賠償輔助器具費是一個難點。
一、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如何舉證證明
1、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的舉證證明:傷者可以拿出配置輔助器具的機構出具的意見,證明確有殘疾輔助器具費這一合理支出;同時傷者還可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或者鑒定中心出具的傷殘鑒定報告,證明自己確實因傷致殘,需要侵權人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范圍,在界定殘疾輔助器具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應當是傷情需要。換句話說,即必須是根據醫生的診斷確實屬于殘疾,需要輔助器具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
(2)殘疾輔助器具的配置標準是“普通”。也即只需具有穩定性和安全型,確實具有對受害人的器官功能起到輔助作用的器具即可。受害人不能因為由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便購買豪華型的器具,如果這樣,多花費的錢會被法院認定其為擴大的損失而不予以支持。如果傷情確實有特殊需要,那么受害人可以參照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來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
(3)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不能根據加害人一方主張決定,而應當按照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建議確定。另一方面,法院也會參照專業鑒定機構的意見來確定。我國較為權威的鑒定機構是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
(4)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繼續賠償。這種情況出現在受害人的康復期限超過醫療機構認定的康復期限時,受害人可以主張加害人繼續支付法院先前沒有判令加害人負擔的受害人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繼續賠償的年限是5-10年。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計算公式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3、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支付
(1)在賠償殘疾用具時應注意:一是部分殘疾用具還是殘疾代用器官(如假眼、假發、假肢)應全額賠償;二是需要更新的輔助器具,比如需要配備假肢的,考慮更新所需費用,未滿16歲的以10次為限;未滿50周歲的,以7次為限;50周歲以上的,以4次為限,結案時一次給付。其標準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國產普及型器具的標準確定。
(2)在實踐中,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支付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次性支付;另一種是定期金支付。定期金賠償就是判決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受害人存活幾年,就賠償幾年,這種做法對雙方來說比較合理但是定期金賠償對于受害人及其家屬來說,存在一定的風險,最主要的一點是賠償義務人是否一直有給付能力。所以,在現實生活中通常采用一次性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殘疾的情況下,需要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但涉及到器具費的賠償標準是難以認定的,因為不同質量不同標準的器具的價格是有很大的差別的,那么應當以怎樣的標準來賠償輔助器具費是一個難點。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國家出臺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進行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