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賠償舉證指引

導讀:
死亡賠償金賠償舉證指引-交通事故賠償舉證指引2004年4月24日上午9時許,濟南市一貨運有限公司員工金某駕駛一大型牽引車,在馬路上因其操作不當,撞倒一售貨亭,致使正在亭內的陳某被砸死。事發后,陳某家屬和貨運公司經調解無效,死者家屬于2004年6月2日訴至法院,其父母和兄妹分別成為第一、第二和第三原告。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有死亡賠償金一項,其計算方法,存在立法上的變化。本案就是要適用新司法解釋的規定計算死亡賠償金。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賠償舉證指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亡賠償金賠償舉證指引-交通事故賠償舉證指引2004年4月24日上午9時許,濟南市一貨運有限公司員工金某駕駛一大型牽引車,在馬路上因其操作不當,撞倒一售貨亭,致使正在亭內的陳某被砸死。事發后,陳某家屬和貨運公司經調解無效,死者家屬于2004年6月2日訴至法院,其父母和兄妹分別成為第一、第二和第三原告。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有死亡賠償金一項,其計算方法,存在立法上的變化。本案就是要適用新司法解釋的規定計算死亡賠償金。關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賠償舉證指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亡賠償金賠償舉證指引-交通事故賠償舉證指引
2004年4月24日上午9時許,濟南市一貨運有限公司員工金某駕駛一大型牽引車,在馬路上因其操作不當,撞倒一售貨亭,致使正在亭內的陳某被砸死。事發后,陳某家屬和貨運公司經調解無效,死者家屬于2004年6月2日訴至法院,其父母和兄妹分別成為第一、第二和第三原告。法院查明,死者是全家經濟支柱,父母均在農村,沒有收入來源,且還有一個年僅10歲的妹妹正在上學,陳某18歲時就外出打工,他的收入是全家的主要生活來源,他死后,全家的經濟支柱也倒了。陳某死亡后,如何計算死亡補償金?需要哪些證據?
【依法分析】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有死亡賠償金一項,其計算方法,存在立法上的變化。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后,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隨之作了相應的更改,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不再直接規定賠償的數額和種類,而明確規定要參照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該解釋的規定。本案就是要適用新司法解釋的規定計算死亡賠償金。
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結合本案:如死者為城鎮居民,在2004年死亡,死亡時不滿60歲,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為:8399.9元×20年=167998元(2003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8399.9元)。如死者為農民,則死亡補償金為:3150.5×20年=63010元(2003年山東省農民人均純收人315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