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賠償舉證指引

導讀:
調解過程中,王某對交警部門作出其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認定沒有異議,但在誤工費上發生了爭議。但陳某不同意誤工費的計算,雙方經調解不成訴諸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雖然提供了單位的工資證明,但是由于其所從事的運輸行業收入有不穩定的因素,并且王某所在公司為其父親所有,由公司出示的證據證明力不足,因此王某的誤工費應當按照事故發生地的運輸行業的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沒有采納王某的主張。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誤工費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傷害,耽誤工作而形成的財產損失。那么誤工費賠償舉證指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過程中,王某對交警部門作出其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認定沒有異議,但在誤工費上發生了爭議。但陳某不同意誤工費的計算,雙方經調解不成訴諸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雖然提供了單位的工資證明,但是由于其所從事的運輸行業收入有不穩定的因素,并且王某所在公司為其父親所有,由公司出示的證據證明力不足,因此王某的誤工費應當按照事故發生地的運輸行業的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沒有采納王某的主張。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誤工費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傷害,耽誤工作而形成的財產損失。關于誤工費賠償舉證指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9年12月24日3時,陳某駕駛大貨車行至惠州市下角東路物資大樓途中與王某相碰撞,造成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核實和分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江南大隊于2000年1月6日對上述交通事故作出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行走在機動車道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陳某駕駛車輛沒有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是造成事故的一個原因,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某被送往市中心人民醫院治療,第一次住院至2000年3月16日病情穩定后出院,帶藥回家繼續治療。第二次于同年7月1日在同一醫院住院至同年8月28日出院。經診斷,王某屬廣泛性腦挫裂傷,右頂部硬膜下血腫,右側額頂部硬膜外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住院期間進行了兩次開顱手術,兩次住院共144,用去醫療費71960元。2加1年4月30日,市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委員會以第(2001)25號《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評定王某屬VII級傷殘。調解過程中,王某對交警部門作出其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認定沒有異議,但在誤工費上發生了爭議。王某在其父所有的個體運輸公司做司機,王某提供了所在單位開的工資證明,證明王某上兩個月跑長途,并且每月收入一萬元。但陳某不同意誤工費的計算,雙方經調解不成訴諸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雖然提供了單位的工資證明,但是由于其所從事的運輸行業收入有不穩定的因素,并且王某所在公司為其父親所有,由公司出示的證據證明力不足,因此王某的誤工費應當按照事故發生地的運輸行業的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沒有采納王某的主張。
【依法分析】
誤工費的計算是交通賠償案件中比較容易起爭議的地方,如何證明誤工損失就顯得尤為重要。首先來看看法律對誤工費計算方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傷害,耽誤工作而形成的財產損失。誤工損失是一種間接損失,賠償誤工費是對受害人的損害進行法律上的補救己即受害人因受傷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獲得勞動報酬而形成的損失。賠償受害人誤工損失即體現了民法侵權法中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原則。確定誤工費有兩個參數,一是誤工時間,一是受害人的經濟收人。關于誤工時間,《解釋》將此分為非持續性與持續性兩種。非持續性誤工的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證明確定。持續性誤工的時間應計算到定殘日前一天。即受傷耽誤工作之日起到定殘之日前一天。定殘之后賠償殘疾賠償金即不再賠償誤工費。如果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死亡的,誤工時間從侵權行為開始至起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
證明時間的證據是醫療機構關于治療情況的證明,比如出院小結,能證明住院多久,住院時間就是誤工時間,或者是醫囑確定的休息時間也是誤工時間,或者是醫院診斷患者已經治愈的時間。構成殘疾的,則由傷殘等級鑒定書表明的定殘日期確定。死亡時間也由醫院的文書證明。
關于收人狀況,誤工損失雖然是間接損失,但它本身是一種實際損失,因此對于有固定收人的,應按受害人的實際勞動報酬或其他形式的收人減少實際計算。在我國,一般收入是根據受害人所在工作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另外可輔以受害人往年同期的工資單,幾印證受害人的收人。隨著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健全,受害人也可以提供稅單來證明實際收人。除勞動報酬外,其他形式的收人也需要通過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這些收人的發放機構可以證明收人發放的實際理由和數額、時間。受害人主張了收人,但缺乏證據或者證明的權威性不足的,法官可以不予認定。
對于無固定收人的,《解釋》規定了兩種方式,一是根據受害人舉證確定收人計算標準;二是依據當地上一年度平均收人計算。其計算是單位時間的實際收人乘以誤工時間,或者平均收人(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乘以誤工時間。法律規定的是前三年平均收人,因此受害人需要證明在前三年所有的收人來源和數額。各種收人的證明方法不一,最權威的莫過于受害人最近三年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稅單,上面記載的收入可以認定為實際收人。當事人對主張的前三年的收人,每一筆都要有相應的書面材料來證明,否則,即使確實有損失也因為缺乏證據證明而得不到支持。如果受害人無法證明自身的收人狀況或者證據不被法院采納,則法院可以根據當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需要注意,訴訟所在地的外地人受傷的,只能按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進行計算,否則同一次事故中的受傷者的誤工費計算結果會產生較大差異。
本案中的受害人的收人是司機在私營企業跑運輸的酬勞,這種行業的工作量和報酬根據司機本人的實際工作狀況確定,屬于典型的沒有固定收人的情形,受害人提供的證據證明的只是前兩個月的收人,不能證明前三年的平均收人,因此法院不予采納是正確的。王某不能證明自己前三年的平均收人,因此法院采用當地運輸行業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誤工費。
【技巧提示】
在訴訟實踐中,關于誤工費的證明之所以比較困難甚至混亂,根本原因是我國的個人財產申報和管理制度尚未建全,收人來源的渠道很多而且往往不受有效監控,因此除了自己知道自己的真實收人,其他人包括國家稅務部門也不清楚真實的收人狀況。這樣就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一是受害人的收人屬于灰色收人,缺乏足夠的正當性,比如受害人所在單位除規定的工資獎金外,有時候會以各種名義濫發獎金,而這些獎金單位不會人賬,或者是為了避免上級檢查,或者是為了逃稅,所以在工資單上看不到有這些收人,但這些收人確實存在,很多時候甚至要遠遠大于工資單的明示收人。二是有些收入屬于受害人利用自身的條件做兼職賺取工資額外收入,如老師做家教、畫家私下賣畫、明星走穴等行為獲得的收入,也沒有什么權威機構證明,只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私下交易。三是我國的收人狀況查詢機制不健全,如果受害人所在單位為幫助受害人獲得賠償而故意虛報收人狀況,則訴訟的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舉證的真實性審查和反駁變的非常困難。
收人狀況的混亂,使得法院一般只會根據當事人能夠提供的合理的有效的證據來認定收人狀況,對那些雖然符合社會實際情況,也有證據證明獷但缺乏權威證據證明的隱性收入,即使法官相信確實該收人存在,也不會認定為實際收人。有些地方的法院只要當事人雙方對收人狀況有爭議,就認為是無法證明收人狀況而直接采用平均工資方法計算,這樣就避免了舉證的煩瑣和法官認定的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