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有哪些

導讀:
交強險不考慮事故責任劃分,但是不代表受害人應獲得賠償的數額也不考慮責任劃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那么交強險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強險不考慮事故責任劃分,但是不代表受害人應獲得賠償的數額也不考慮責任劃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那么交強險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有哪些。關于交強險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賠償數額與項目:2008年2月1日之后,我國交強險的保險范圍擴大了,死亡傷殘賠償金由以前的6萬元提高到11萬元,醫療費由8千元提高到1萬元,財產損失還是2千元。
需要強調說明的是:“死亡傷殘賠償金”在這里是一個從寬解釋的概念,不僅僅是民法上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它包括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支出的處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的合理費用。例如喪葬費、殘疾具費、護理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詳見《保險法》第51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第2款)。但是不包括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
根據《保險法》第51之規定,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應在商業險里賠償,也是毫無疑問的。
醫療費包括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整容費等。
2、賠償對象:交強險并不是對任何人遭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都賠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之規定,僅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賠償。實際上,交強險就是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這里的“本車人員”是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乘坐人員、被保險人和駕駛人。不包括裝卸人員、維修人員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險人和駕駛人的親屬。
3、責任劃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交強險是不考慮事故責任劃分的。既不考慮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承擔何種責任,也不考慮受害人承擔何種責任。但是,機動車無責任的,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是11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是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100元。
交強險不考慮事故責任劃分,但是不代表受害人應獲得賠償的數額也不考慮責任劃分。受害人應獲得賠償的數額是按責任劃分才計算出來的。
二、交強險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6]1號)
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4、2007年4月1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7]77號)
“根據《條例》和《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5、2007年11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未取得駕駛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7]327號)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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