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交通事故死亡,繼子可否獲賠被扶養人生活費?

導讀:
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朱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季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害人季某某系初婚,其妻宋某某系再婚。季某某死亡后,宋某某為賠償問題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朱某賠償損失,同時要求朱某賠償楊陽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第二種意見認為,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對象僅限于與受害人存在法定撫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繼父母與繼子女不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因此,不應當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那么繼父交通事故死亡,繼子可否獲賠被扶養人生活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朱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季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害人季某某系初婚,其妻宋某某系再婚。季某某死亡后,宋某某為賠償問題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朱某賠償損失,同時要求朱某賠償楊陽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第二種意見認為,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對象僅限于與受害人存在法定撫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繼父母與繼子女不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因此,不應當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關于繼父交通事故死亡,繼子可否獲賠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9月1日,被告人朱某駕駛微型普通客車,與同方向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被害人季某某(男,1972年1月4日生)發生碰撞,造成季某某當場死亡。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朱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季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害人季某某系初婚,其妻宋某某系再婚。1998年10月法院判決宋某某與前夫楊某某離婚,其子楊陽(1995年12月28日生)由宋某某撫養,并由宋某某承擔楊陽的生活和教育等費用。2000年5月20日宋某某與季某某登記結婚,婚后楊陽隨宋某某、季某某共同生活。季某某死亡后,宋某某為賠償問題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朱某賠償損失,同時要求朱某賠償楊陽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分歧]
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陽是否可以要求被告人朱某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產生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楊陽自2000年5月20日起即隨宋某某和季某某共同生活,其與季某某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子關系,根據我國婚姻法中有關父母與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關系適用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的規定,其要求被告人朱某賠償扶養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對象僅限于與受害人存在法定撫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繼父母與繼子女不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因此,不應當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
[評析]
一、現行法律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權利主體范圍的規定
對“被扶養人生活費”權利主體范圍,國務院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均規定“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從前述的我國民事法律有關被扶養人范疇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國務院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被扶養人范疇界定為與受害人存在事實扶養關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將被扶養人范疇界定為與受害人存在法定扶養關系。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廢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應適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此,交通事故案件中被扶養人的范疇,應以與受害人存在法定扶養關系為前提,而不是與受害人存在事實扶養關系。
二、繼子女與繼父母是否存在法定扶養關系?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一般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種姻親,但是繼父母與繼子女存在實際的撫養教育關系的,即構成事實的收養關系,雙方關系就成了擬制血親。筆者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并不存在法定的扶養關系。
首先,現行婚姻法并未規定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扶養義務。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扶養關系包括贍養、扶養、撫養三種法律關系,主要包括:(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2)夫妻間的相互扶養義務;(3)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死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4)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撫養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喪失勞動能力,孤老無依的兄姐,有贍養的義務,并未規定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法定扶養義務。
其次,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庇捎诨橐龇ǖ诙粭l規定的“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撫助的義務”是僅針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而言,并不當然適用于繼父母和繼子女。因此我國的婚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繼父母是否應當對繼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只規范了繼父母與繼子女存在撫養關系后雙方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即繼父母撫養教育繼子女,雙方便形成了法律擬制的血親,產生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如不存在扶養關系,則不享有與生父母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而言,繼父母可以要求具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承擔贍養義務,具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我們不能據此得出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可能純系出于感情上或道義上的責任而為,繼父母是否扶養繼子女,完全是出于自愿。繼父母在扶養繼子女期間,若與妻子或繼子女關系不睦,或者由于經濟能力,隨時可終止扶養繼子女,而繼子女不享有要求繼父母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再者,繼子女與生父母仍然保持權利義務關系,與繼父母的關系具有不穩定性,隨時可以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中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雖然既存在著姻親關系,也存在著扶養關系,他們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但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從此批復中也可以看出,繼父母并無扶養繼子女的法定義務,即使已形成扶養關系,這種扶養關系也具有不確定性,可以隨時解除。
三、判決侵權人給付繼子女被扶養人生活費,加重了侵權人的責任,繼子女有可能獲得非法利益
首先,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將被扶養人費的權利主體界定為與受害人存在事實扶養關系的被扶養人,則在實踐中難以界定。現實生活中,事實扶養關系包含多種情況,如繼父母與繼子女、未經登記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受害人自愿收留的孤兒、老人或殘疾人,這些人與受害人之間都存在著事實扶養關系,如均作為被扶養人,則無疑擴大了被扶養人的范疇,加重了侵權人的責任。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共同生活多長時間為形成事實扶養關系,在實踐中也不好掌握。
再者,如將繼子女作為被扶養人,則有可能使繼子女獲得非法的利益。由于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不得解除,生父母對繼子女仍有法定扶養義務。如生父母后于繼父母死亡,繼子女無疑可以再從生父母事故中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則繼子女可獲得雙份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蚶^父母死亡后,其母再改嫁,而其母再婚之配偶即第二個繼父再死亡,或其母多次改嫁,則繼子女可以獲得多份被扶養人生活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