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交通事故多個被撫養人的生活費

導讀:
以下舉一例計算如下;被告人馮某酒后駕車肇事,致被害人段某死亡后逃逸,其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除被害人段某外,長子次子還有另外一人(母親),段父、母還有另有扶養人。本案中四被扶養人共有三個獲賠年限段,因此,應分三個階段計算。在這一階段四被扶養人可獲年賠償總額為1507.86×2+1005.24×2=5026.2元。此數也超過了法定的上限,所以,也要按比例進行分配。第三階段為11年,在這個階段只有段某的父母二個受賠人,因二受賠人年獲賠償額各為1005.24元,合計年獲賠償額未超過法定上限,且為段某應承擔的扶養份額。那么計算交通事故多個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下舉一例計算如下;被告人馮某酒后駕車肇事,致被害人段某死亡后逃逸,其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除被害人段某外,長子次子還有另外一人(母親),段父、母還有另有扶養人。本案中四被扶養人共有三個獲賠年限段,因此,應分三個階段計算。在這一階段四被扶養人可獲年賠償總額為1507.86×2+1005.24×2=5026.2元。此數也超過了法定的上限,所以,也要按比例進行分配。第三階段為11年,在這個階段只有段某的父母二個受賠人,因二受賠人年獲賠償額各為1005.24元,合計年獲賠償額未超過法定上限,且為段某應承擔的扶養份額。關于計算交通事故多個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下舉一例計算如下;被告人馮某酒后駕車肇事,致被害人段某死亡后逃逸,其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段某系農民,生前與其妻共同扶養以下四人,長子差六年滿十八周歲,次子差九年滿十八周歲,段父兩年六十歲,無勞動能力,段母兩年六十歲,無勞動能力。段某人姐、妹各一人均有勞動能力。除被害人段某外,長子次子還有另外一人(母親),段父、母還有另有扶養人。(2004年我省農民人均生活費支出為3015.72元)。本案中四被扶養人共有三個獲賠年限段,因此,應分三個階段計算。
第一階段為6年,馮某賠償總額為3015.72元/年×6年=18094.32元。在這個階段,四被告都有法律上的平等并非比例相同的獲賠權。因段某長子和次子還另有扶養人一人,其父母還有扶養人二人,所以,段某長子和次子可獲年賠償額為3015.72元/2=1507.86元,段某父母可各獲年賠償額為3015.72元/3=1005.24元。在這一階段四被扶養人可獲年賠償總額為1507.86×2+1005.24×2=5026.2元。此數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年賠償總額上限3297元/年,所以只能將此上限按比例分配。被扶養人各自的分配比例為:長子和次子各為1507.86/5026.2,父母各為1005.24/5026.2。長子和次子獲賠額各為3015.72×1507.86/5026.2×6=5428.296元;父、母獲賠數額各為3015.72元×1005.24/5026.2×6=3618.864元。四被扶養人獲賠總額為5428.296×2+3618.864×2=18094.32元。
第二階段為3年,馮某總賠償額為3015.72元/年×3年=9047.16元。在這個階段,只有段某次子和父母三個受賠人。段某次子可獲年賠償額為1507.86元,段某父母可各獲年賠償額為1005.24元,三人總的年可獲賠償額為1507.86+1005.24×2=3518.34元。此數也超過了法定的上限,所以,也要按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比例為:次子可獲賠償額=1507.86/3518.34×3015.72×3=3877.35元,段某父、母獲賠償額各為1005.24/3518.34×3015.72×3=2584.90元。三被扶養人獲賠總額為3877.35+2584.90×2=9047.15元。
第三階段為11年,在這個階段只有段某的父母二個受賠人,因二受賠人年獲賠償額各為1005.24元,合計年獲賠償額未超過法定上限,且為段某應承擔的扶養份額。所以應按受賠人年應獲賠償額各1055.24元計算,每人應獲賠償額為1005.24×11=11057.64元。四被扶養人在三個階段的獲賠數額合計為:段某長子獲賠數額為5428.296元,次子獲賠數額為5428.296+3877.35=9305.646元。段某父母各獲賠數額為3618.864+2584.90+11057.64=17261.404元,四被扶養人總獲賠償數額為5428.296+9305.646+17261.404=31995.346元.
其它方法:第一種,對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按照《解釋》第28條第2款的規定逐一計算,然后將累計總額作為賠償數額;
第二種,由于《解釋》規定每年的賠償總額是有限的,因此只需足額計算最長年限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即可;第三種,將各個被撫養人的被撫養年限相加,然后乘上一年度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所得結果就是全部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此數額再除以全部被撫養人的人數,就是每個被撫養人應得的生活費;第四種,先用所有被扶養人中扶養年限最高的年限數,乘以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然后除以全部被扶養人年數的總和,得出的數字再分別乘以每一位被扶養人的扶養年限,計算結果就是每一位被扶養人應得的生活費;第五種,計算有多個被撫養人情況下的生活費,既要考慮《解釋》規定的精神,又要考慮到每個被撫養人的實際被撫養年限,將每個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準確計算出來,這樣才能合情合理并避免新糾紛的出現。
綜合考慮各因素,并總結出如下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公式:A、最低年限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本人被扶養年限╳M或N被扶養人總數B、次低年限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上位被扶養人生活費+【(本人被扶養年限—上位被扶養人年限)╳M或N】剩余被扶養人數C、各被扶養人余額再分配額=各被撫養人初步所得生活費用╳余額賠償總額適用此公式應注意如下問題:1、“被扶養人”僅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2、“被扶養年限”的計算方法: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3、被扶養人為一人的,適用A公式;被為二人以上的,同時適用A、B公式,計算時先按被扶養人實際撫養年限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然后依次分別計算。4、“最低年限”是指所有被撫養人中實際被撫養年限中最低的撫養年限;“M”指受訴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N”指受訴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5、被扶養人如果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6、受害人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公式計算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再按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折算。7、受害人也有責任的,生活費的計算或折算結果應按責任大小的比例分擔。8、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負擔的部分。9、在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情況下,對其他扶養人應負擔的部分,應作為余額適用C公式由所有被扶養人參與再分配。如,山西某甲于2005年5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對方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甲的父母分別為65周歲、63周歲,農村戶口,隨甲在城鎮生活三年;甲生前有四個孩子,三女一男,均為未成年人(長女14周歲、次女12周歲、三女10周歲、小兒8周歲),與甲同系城鎮戶口;甲還有一個姐姐乙,某市公務員。甲妻在事故前因病已故。依據案情可知,本案中被扶養人有甲的父母、甲生前的四個孩子,最低撫養年限的是長女4年(18—4),次低年限的是次女6年(18—12)、其余依次是三女8年(18—10)、小兒10年(18—8)、父親15年(20—5)、母親17年(20—3)。山西2005年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5654.2元,根據上面的公式可計算出各自被扶養人的生活費:長女的生活費=4×5654.2/6=3769元;次女的生活費=3769+【(6—4)×5654.2/5】=6031元;三女的生活費=6031+【(8—6)×5654.2/4】=8858元;小兒的生活費=8858+【(10—8)×5654.2/3】=12628元;父親的生活費=12628+【(15—10)×5654.2/2】=26763元;母親的生活費=26763+【(17—15)×5654.2/1】=38071元。此案例中甲已死亡,因此對計算結果不存在按甲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折算的問題。但由于甲在事故中應負次要責任,因此,賠償義務人對于上面的計算結果應按60%的比例承擔(具體比例應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3769元×60%=2261元;6031元×60%=3618元;8858元×60%=5314元;12628元×60%=7576元;26763元×60%=16058元;38071元×60%=22843元。因為甲的父親、母親還有其他扶養人乙,因此,各被扶養人上面所得僅為初步所得,分別為長女2261元;次女3618元;三女5314元;小兒7576元;甲父親為16058元;甲母親為22843元;賠償總額為57672元。雖然乙應該承擔甲的父親、母親生活費的一半,即:16058元&pide;2=8029元;22843元&pide;2=11422元。但根據《解釋》規定的精神,在有多個被撫養人的情況下,賠償義務人賠償總額57672元不應該變。甲父親、母親少得的部分,即扶養人乙承擔的部分(8029+11422=19451元)應作為余額在所有被扶養人之間進行再分配。根據公式C可以計算出各被扶養人對余額的分配額。長女余額再分配額=2261/57672╳19451=763元次女余額再分配額=3618/57672╳19451=1221元三女余額再分配額=5314/57672╳19451=1793元小兒余額再分配額=7576/57672╳19451=2555元父親余額再分配額=16058/57672╳19451=5416元母親余額再分配額=22843/57672╳19451=7704元綜上,賠償義務人賠償上面所有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不變,仍然是57672元。但長女最后所得生活費為2261+763=3024元;次女最后所得生活費為3618+1221=4840元;三女最后所得生活費為5315+1793=7180元;小兒最后所得生活費為7576+2555=10131元;父親最后所得生活費為8029+5416=13445元;母親最后所得生活費為11422+7704=19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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