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賠償年限

導讀:
核心內容:本文主要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關于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賠償年限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謝謝!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扶養費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計算期限為二十年;被扶養人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那么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賠償年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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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扶養費計算至十八周歲;
(2)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計算期限為二十年;
(3)被扶養人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