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未繳納的是否可以假釋

導讀:
觸犯財產刑,是要繳納罰金的。對犯罪分子處罰金后,由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罰金刑,如果犯罪分子繳納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或者分期交納罰金,那么罰金未繳納的可不可以假釋的?
一、罰金未繳納的是否可以假釋
犯罪分子未繳納罰金,如果是有履行能力而不繳納的,不處假釋。如果沒有履行能力而未繳納的,按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可以假釋。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對于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釋。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時,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人民法院應當將反映財產性判項執行、履行情況的有關材料一并隨案移送刑罰執行機關。罪犯在服刑期間本人履行或者其親屬代為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應當及時向刑罰執行機關報告。刑罰執行機關報請減刑時應隨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時,可以向原一審人民法院核實罪犯履行財產性判項的情況。原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出具相關證明。
刑罰執行期間,負責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協助原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所稱“財產性判項”是指判決罪犯承擔的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判項,以及追繳、責令退賠、罰金、沒收財產等判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