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案例

導讀:
經交警部門認定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對方負全部責任。1、賈某因為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依法構成工傷。那么2018年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交警部門認定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對方負全部責任。1、賈某因為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依法構成工傷。那么2018年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案例。關于2018年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賈某系某公司的主管,2009年1月前往公司的路上,被一輛轎車撞傷。隨后,賈某被送往醫院搶救。由于醫院搶救及時,賈某只是面部挫傷,腿部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對方負全部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療養后,賈某痊愈出院。但在如何向肇事方索賠以及向單位要求工傷待遇上卻遇到了兩難。因為單位認為他不是在公司受到傷害,不屬于工傷,同時公司認為他的損失應當由肇事方承擔。那么單位的說法正確嗎?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案例分析:
首先可以確認,賈某在這個案件中享有兩個訴權:
(一)因上班途中受到傷害要求工傷待遇的社會保險糾紛訴權
(二)因肇事方引發交通事故給賈某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訴權。
1、賈某因為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依法構成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單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對于賈某的傷害,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盡快為賈某申報工傷。賈某也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師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為下一步主張工傷待遇做好準備。
2、賈某可以同時要求肇事方和單位支付自己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等。賈某單位之所以認為他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應當由肇事方承擔,而不是單位承擔,也是有由來的。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不再發給(但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復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一種是生命權、健康權侵權糾紛,一種是勞動合同糾紛。所以,賈某可以分別主張且不相互沖突。
二、2018年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案例(二)
申請人鄧某心2010年5月7日在邵陽市錦繡園小區管道工程上班,因下雨無法施工,在回家途中遭遇車禍。錦繡園小區電信管道工程是由湖南省某建設有限公司邵陽工程處將勞務部分發包給邵陽市大祥區某通信維修部,屬于包工不包料的單包工程。某通訊維修部的施工管理由湖南省某建設有限公司邵陽工程處負責監管。鄧某心受傷住院后,及時向邵陽市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市勞動局工傷科于2010年8月27日依法作出了工傷認定,并于2011年1月26日由邵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申請人認為上述二公司存在嚴重違規用工問題。上述二單位也沒有為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申請人訴求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邵陽市大祥某通信維修部和第三人湖南省通信某有限公司邵陽市工程處支付給申請人鄧某心2010年5月7日在邵陽市錦繡園小區管道工程上班途中遭遇車禍所致工傷賠償款15萬元。處理結果 經過大祥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如下協議,周某平自愿賠償申請人鄧開心各項工傷賠償款共計5萬元。爭議焦點 被申請人邵陽市大祥區某通信維修部答辯稱:周某平所招員工鄧某心沒有維修部的委托書,對周某平招用的人員不知情,周某平與第三人湖南省某建設有限公司邵陽市工程處所簽的《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維修部沒有蓋章,負責人周某定沒有簽字,因此該案與其無關。申請人認為該合同是被申請人與第三人所簽,申請人是由周某平叫去到合同所涉的工地上做事的,因此與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都有關。第三人答辯稱:鄧某心從未在其公司勞動注冊,也從未與其簽訂任何勞動合同;鄧某心從未在其公司領過勞動報酬,也未有相關財務報賬;鄧某心持有的工作證實為工地出入證;鄧某心下班時間與其公司員工下班時間也不符;以上四點證明鄧某心不是其公司員工,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
三、2018年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案例(三)
王某系某單位職工。2012年2月,王某騎摩托車上班途中與方一輛輕型普通貨車碰撞并當場死亡。經當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認定,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事發后經交警部門調解,肇事貨車司機已賠償王某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費用。同年4月,王某親屬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王某屬于工亡。經查,王某所在單位未為王某繳納社會工傷保險費,后王某家屬與單位協商支付工亡待遇未果遂申請仲裁,請求支付喪葬費、工亡補助等各項費用。
在庭審期間,公司提出肇事司機已經賠付了相關費用,王某家屬主張工傷屬于重復索賠。
申請人稱,根據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亡,并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既是工亡事故中的職工,也是人身侵權的受害者。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并不影響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因此,王某家屬雖已在交通事故理賠中獲得賠償,但并不因此減免公司所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案件經審理,法院一審判令公司應支付王某家屬工傷保險待遇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5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