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債權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導讀:
債權債務在我們身邊十分常見,納稅人是需要依法申報納稅的,偷逃稅務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出售債權需要繳納增值稅嗎?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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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債權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如果是標準化債權資產,甲方向乙方開具視同轉讓金融商品的6%稅率增值稅稅票,如果是非標準化債權,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公司債權債務轉讓涉稅怎么算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規定,某溫泉公司原全體股東,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后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稅函〔2007〕244號文件規定,轉讓股權涉及轉讓方承擔債權債務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以下簡稱公式一);或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以下簡稱公式二)。在適用上述計算公式時需要注意兩點:
(一)公式中的債權、債務都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而不是賬面價值)計量。
在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審核轉讓方是否存在承擔虛擬債務(實際不存在的債務,或者實際需承擔的債務金額小于賬面金額),或者取得隱含債權(取得賬面未反映的債權,或者取得債權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金額)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夠嚴謹,應改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該股東持股比例-該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
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等于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時,用于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和(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不一定等于計入“注冊資本”的金額)。公式二中“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同樣應改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的計稅成本”。
公司清算案件中債權人權利
1、更換清算組成員
清算案件當中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員可在有關人員或機構中產生:(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若上述成員違反《公司法》第190條規定的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更換清算組成員:(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債權人行使更換申請權時,應當提出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包括:違反《公司法》190條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公司股東違反《公司法》第20條的股東禁止行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148條和149條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從事了禁止行為;執業律師違反《律師法》,被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業或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會計師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被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喪失執業能力;或上述人員因其他死亡、失蹤等原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清算組成員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2、債權申報權
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應當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這是清算組的法定告知責任。若違反上述規定履行通知和告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受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債權人在收到清算組通知后,應當自接到通知后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3、債權異議核定與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權
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可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之訴,由人民法院判決確認。
4、補充申報債權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5、債務清償方案確認權
從保護債權人角度出發,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我國《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法解釋二賦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的權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因為若一律進入破產程序,可能會因為破產程序長、破產費用高等因素反而對債權人不利。因此,若全體債權人一致確認債務清償方案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