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范圍如何確定

導讀:
在現實的事務中,企業因經營問題導致破產的,可以申請進破產登記,破產債權是指針對破產人, 破產債權的確認標準是破產債權確認的依據。那么,破產債權的范圍如何確定?今天大律網小編就破產債權的范圍問題,梳理了相關法律知識點。
破產債權的范圍如何確定
如果是沒有擔保的債權,這樣的債權只能被確認合法合理之后,和其他一般的債權一起,等著破產企業償付了員工工資、國家稅收之后再按比例分配。對于沒有到期的債權,由于已經進入破產程序,如果強行等到期之后償還,就是直接讓債權人受損了,這種債權就直接算作是已經到期的債權,一起被算作企業的債務到時一同受償。
破產債權按債務產生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不同關系,可具體分為不同種類。
1、無擔保債權
是指企業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擔保物擔保從而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種無擔保債權屬于普通債權,它在債權總額中比重大,債權人人數多,是債權確認的重點。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清算組認為需要了結某些事項而決定繼續加工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債務屬于無擔保債權,但是屬于優先債權。
2、放棄優先債權
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財產擔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棄的由擔保而形成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樣一來,這種優先債權就演變成無擔保的債權。
3、擔保差額債權,是指雖有財產擔保,但是擔保物的價款不足清償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對此擔保差額債權,其不足清償部分,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一般應將差額部分作為破產債權處理。
4、代保債權
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一個企業的債務由保證人“作保”可提供償債保障。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則承擔連帶責任。當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為企業償還債務后,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迫償。這樣保證人與被擔保企業就構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所謂代保債權是指當保證人為破產企業償還有關債務后,其代為清償的債務對破產企業來說便是代保債權,這種債權是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5、索賠債權
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為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決定不再履行破產企業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損害。其損害賠償數額為索賠債權,它是破產企業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破產債權認定標準
破產債權的確認標準是破產債權確認的依據,是管理人確認債權的基礎和前提,以下是幾類常見的破產債權的確認標準。
(一)職工債權的確認標準
管理人確認職工債權,應當全面審查確認證據材料。如債務人財務賬冊、審計報告、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納記錄、考勤記錄、人事檔案等。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稅收債權的確認標準
管理人確認稅款債權時,應當結合債務人財務賬冊和稅收征管機關的申報材料等證據資料。管理人在確認稅收債權時,特別應注意:債務人欠繳稅款以及欠繳稅款對應的各類附加屬于稅款債權,但是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債權,故不得優先受償。而債務人因欠繳稅款產生的罰款,以及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則不能確認為破產債權。
(三)有財產擔保債權的確認標準
有財產擔保債權中的擔保權是指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該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必須符合《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的規定,有財產擔保債權的確認也必須依據前述法律規定。
關于不動產抵押,依據《物權法》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則不動產抵押權不成立,這時雖然抵押合同有效,但因抵押權不成立,不符合有財產擔保債權的特征,故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予以確認。關于動產抵押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即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關于優先受償的范圍,債權人對擔保財產的優先受償權,及于擔保財產的保險賠償金、損害賠償金、征收款、拆遷補償金,以及擔保財產變價所得的價款。上述資金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取得的,債權人主張優先受償需符合獨立存放且未被挪用的條件。
(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確認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做了較為詳細的解釋,該批復主要內容為: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如果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在該批復中,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時間作了明確的限制,這對于管理人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應引起足夠的重視。根據該批復,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管理人應當結合建設工程結算書、債權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如果工程未結算,則可以暫緩確認,待結算后再確認。
(五)債權利息的確認標準
債權利息,包括依照法律法規、生效法律文書、合同以及根據交易習慣應當計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逾期還款或付款的違約金或滯納金、資金占用費等。借貸合同的債權人向債務人收取的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手續費、綜合費等費用按利息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