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執行中的債權如何轉讓

導讀:
債權人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但是債權轉讓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它有自己的一套流程,那么,在法院執行中的債權如何轉讓?今天,大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法院執行中的債權如何轉讓
執行中債權在債權人和受讓人之間要達成受讓的合意,并且通知債務人后可以轉讓。通知指需要告知債務人屆時向受讓人履行即可,不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在執行過程當中,債權人如果想要把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其他人,那么他只需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與第三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并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即可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然后新的債權受讓人依據其與債權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等相關債權轉讓文件,向執行法院申請將債權受讓人變更為申請執行人即可。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轉讓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是否有效
轉讓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是有效的,被執行人還是被告,第三方只可能作為協助執行的主體。嚴格來說,法院的民事調解書違反了合法原則。
對被告在第三人處的財產只能通過訴訟中保全或執行中凍結的方式執行,且應該向第三人發限期履行通知書,第三人可以對是否欠款、欠款數額的多少提出異議,且這種異議在保全或執行中不能審查,一旦提出就成立。
如果原告或申請執行人對第三人的異議有異議,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此種訴訟屬于代位權的訴訟,由原告或申請執行人代位被告或被執行人向第三人提起訴訟。
債權轉讓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
2、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問題
3、關于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
一、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
盡管債權轉讓主要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債權轉讓并非因此與債務人無關。因為在債權轉讓生效的同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同時消滅,債權轉移于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隨之建立起來。在我國,法律對債權轉讓的規定,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從傳統民法的債務人同意主義,到民法典采用的通知主義,體現了對債權人自由處分的尊重,也不忽視對債務人的保護。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該條立法旨意和語句結構上分析,該條已說明了債權人為債權轉讓的通知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二款更明確地規定了“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即債權人轉讓債權而對債務人作的通知,一經通知便不得撤銷。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讀出,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只能是債權人(權利轉讓人)。更進一步說明了只有轉讓債權的人,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和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到達特定的義務人即債務人,轉讓行為方能生效。經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債權轉讓時只有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
二、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問題
對于該問題,筆者認為應當結合法律關系對等,權利義務平衡和慣例等因素,遵循原債權債務形式,是口頭協議的,以口頭通知便可,但更贊成書面通知,以便形成糾紛時有相關證據。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對待轉讓通知的形式與原權利義務關系的表現形式相對應平衡,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為特征,也能保證債權的有效轉移,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另外,由受讓人進行通知或者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現象,在現實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確認它們的效力呢?筆者認為,由受讓人進行通知的情況,因受讓人不具有通知債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有關通知主體的要求,因此,受讓人進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代轉是通知的一種方式,受讓人只是通知傳遞方式中的中介人,并不能因為受讓人在債權轉讓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地位,就否定債權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關于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
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系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這并非說無任何關系,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合同生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