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轉讓債權債務人有異議的怎么處理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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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過程中轉讓債權債務人有異議的怎么處理
法院在執行中的債權不能被轉移。在執行期間債務人是不能夠將債權轉讓出去這時候債務人是沒有了轉讓債權的資格了。
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是執行依據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即一方是享有權利另一方負有義務。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的是不能作為執行當事人他沒有申請執行的權利或者執行的義務。也就是說執行當事人就是執行依據上寫明的權利與義務人。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度中轉讓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的行為對執行程序而言并不產生受理人當然取代申請執行地位對執行程序產生法律后果。
二、債務人死亡后債務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